正在加载图片...
第十四条保险财产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本公司按照出险当时保险财 产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金额,但最高以不超过保险单分项列明的保险金额为限 第十五条保险财产遭受部分损失经本公司赔偿后,保险合同继续有效,但其保 险金额应当相应减少。减少金额由本公司出具批单批注。 第十六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第三者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可 以向本公司索赔,也可向第三者索赔。被保险人如向本公司索赔,应自收到赔款之 日起,向本公司转移向第三者代位索赔的权利。本公司向第三者行使代位索赔权利 时,被保险人应积极协助,向本公司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第十七条保险财产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应当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在赔款 中扣除。 第十八条保险事故发生时,如另有其他保险承保同一责任,不论该保险是否由 被保险人或他人投保,本公司仅负按比例分摊的责任。 第十九条被保险人的索赔期限,从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不得超过两年。 投保人及被保险人义务第十四条保险财产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本公司按照出险当时保险财 产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金额,但最高以不超过保险单分项列明的保险金额为限。 第十五条保险财产遭受部分损失经本公司赔偿后,保险合同继续有效,但其保 险金额应当相应减少。减少金额由本公司出具批单批注。 第十六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第三者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可 以向本公司索赔,也可向第三者索赔。被保险人如向本公司索赔,应自收到赔款之 日起,向本公司转移向第三者代位索赔的权利。本公司向第三者行使代位索赔权利 时,被保险人应积极协助,向本公司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第十七条保险财产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应当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在赔款 中扣除。 第十八条保险事故发生时,如另有其他保险承保同一责任,不论该保险是否由 被保险人或他人投保,本公司仅负按比例分摊的责任。 第十九条被保险人的索赔期限,从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不得超过两年。 投保人及被保险人义务
<<向上翻页向下翻页>>
©2008-现在 cucdc.com 高等教育资讯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