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加载图片...
四、写作辅题(20分) 11.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按照《法律文书教程》中的要求,拟写份民事调解书。 原告蔡天华,男,32岁,汉族,系××市某公司经理,现居于××市××区。被告张倩,女, 31岁,汉族,系××市某银行职员,现居××市××区。原被告于20××年7月16日登记结 婚,未生育子女。因性格不合,双方婚后经常发生争吵,原告于20X×年曾起诉离婚,后法院 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但是,从20××年3月起,原被告就没有通过电话,也没有见过 一次面。原告蔡天华认为,他与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因此,20× ×年1月20日,蔡天华再次诉至××市××区人民法院,要求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 被告张情辩称,自己同意离婚,但离婚的原因是原告方存在遗弃、婚外恋的过错。对于遗 弃事实,张倩称,20××年2月27日,原告骗被告出去吃饭,谎称自己堵车迟迟不到,晚上被告 回家发现,原告将自己的东西及贵重物品均搬走,还留下了一份离婚协议书,此后原告再没有 与被告联系过。原告的行为给被告造成了极大的伤害,导致被告中度抑郁,要求原告赔偿,支 付扶养费并给予生活帮助。原告不认可被告的说法,认为被告所述的遗弃并非法律规定的遗 弃。对于婚外恋事实,被告主张原告存在对婚姻不忠行为,并有李甲作证。对证人证言,原告 表示证人李甲没有亲眼看到,对婚姻不忠事实不予认可。 被告要求原告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给付被告扶养费20万元,生活帮助费14.4万元,物 质损失10万元,精神损失5万元。另外要求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具体包括手表一块,股 票282245.24元,原告存款账户中在婚烟存续期间存入的人民币63.7万元。 X×市XX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由审判长郝云,人民陪审员蔡春花、樊艳依法组成合 议庭,乔雨担任书记员,对本案进行了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并请求法院于20××年1 月25日作成调解书。 调解协议具体包括如下内容: (1)原告蔡天华与被告张倩同意离婚。 (2)原告蔡天华处的手表一块归被告张倩所有,原告在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手表给 付被告,被告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折价款二万五千元。 (3)原告名下的中国工商银行账号X××…、中国工商银行账号×××…和兴业银行 账号×××…内的存款归原告所有;招商证券公司账户070319××内的股票和资金归原告 所有,原告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被告上述款项的折价款五十万六千五百三十六元。 (4)原告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被告生活费十万元。 调解书的编号是20××年第256号。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800元,双方当事人各承担一半。 319四、写作辅题 {20 分} 1.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按照《法律文书教程》中的要求,拟写_..-份民事调解书。 原告蔡天华,男, 32 岁,汉族,系 XX 市某公司经理,现居于 XX 市 XX 区。被告张倩,女, 31 岁,汉族,系 XX 市某银行职员,现居 XX XX 区。原被告于 20X 16 日费记结 婚,未生育子女。因性格不合,现方婚后经常发生争吵,原告于 20X 年曾起诉离婚,后法院 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但是,从 20X 月起,原被告就没有通过电话,也没有见过 一次面。原告蔡天华认为,他与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因此, 20X ×年 20 日,蔡天华再次诉至 XX XX 区人民法院,要求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 被告张倩辩称,自己同意离婚,但离婚的原因是原告方存在遗弃、婚外恋的过错。对于遗 弃事实,张倩称, 20X 27 日,原告骗被告出去吃饭,谎称自己堵车迟迟不到,晚上被告 回家发现,原告将自己的东西及贵重物品均搬走,还留下了一份离婚协议书,此后原告再没有 与被告联系过。原告的行为给被告造成了极大的伤害,导致被告中度抑郁,要求原告赔偿,支 付扶养费并给予生活帮助。原告不认可被告的说法,认为被告所述的遗弃并非法律规定的遗 弃。对于婚外恋事实,被告主张原告存在对婚姻不忠行为,并有李甲作证。对证人证言,原告 表示证人李甲没有亲眼看到,对婚姻不忠事实不予认可。 被告要求原告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给付被告扶养费 20 万元,生活帮助费 14. 万元,物 质损失 10 万元,精神损失 万元。另外要求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剖,具体包括手表一块,股 282245. 24 元,原告存款账户中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入的人民币 63. 万元。 XX XX 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由审判长郝云,人民陪审员蔡春花、樊艳依法组成合 议庭,乔雨担任书记员,对本案进行了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并请求法院于 20X ><年 25 日作成调解书。 调解协议具体包括如下内容: (1)原告蔡天华与被告张倩同意离婚。 (2) 原告蔡天华处的手表一块归被告张倩所有,原告在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手表给 付被告,被告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折价款二万五千元。 (3) 原告名下的中国工商银行账号 XXX ……、中国工商银行账号 XXX ……和兴业银行 账号 XXX ……内的存款归原告所有;招商证券公司账户 070319 X 内'的股票和资金归原告 所有,原告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被告上述款项的折价款五十万六千五百三十六元。 (4) 原告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被告生活费十万元。 调解书的编号是 20XX 年第 256 号。案件受理费人民币 17800 元,双方当事人各承担一半。 319
<<向上翻页向下翻页>>
©2008-现在 cucdc.com 高等教育资讯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