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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房屋有关公共管理费用的分担 第十八条本契约房屋于建筑完成经主管机关发给使用执照后,甲方应付清下列 款项税费等,乙方始行交屋,甲方如不协办或迟延逾期的,致影响本契约各项产权 登记或施工进度时视同违约,并应负赔偿乙方一切损失之责。 (一)缴付本约第十四条第一、三、四项约定应付的税捐。 (二)办妥产权登记及代办贷款等费用,并预付乙方四个月的利息。 (三)付清因逾期付款的滞纳金。 (四)付清本房屋的所有优惠贷款。 第十九条通知送达:甲乙双方所为的征询、洽商或通知办理事项均以书面按本 约所载住址挂号邮寄为之,有拒收或无法投递致退回的,均以邮局第一次投递之日 期为送达之日。 甲方的住址如有变更时,负有通知乙方的义务(五) 本房屋有关公共管理费用的分担。 第十八条 本契约房屋于建筑完成经主管机关发给使用执照后,甲方应付清下列 款项税费等,乙方始行交屋,甲方如不协办或迟延逾期的,致影响本契约各项产权 登记或施工进度时视同违约,并应负赔偿乙方一切损失之责。 (一) 缴付本约第十四条第一、三、四项约定应付的税捐。 (二) 办妥产权登记及代办贷款等费用,并预付乙方四个月的利息。 (三) 付清因逾期付款的滞纳金。 (四) 付清本房屋的所有优惠贷款。 第十九条 通知送达:甲乙双方所为的征询、洽商或通知办理事项均以书面按本 约所载住址挂号邮寄为之,有拒收或无法投递致退回的,均以邮局第一次投递之日 期为送达之日。 甲方的住址如有变更时,负有通知乙方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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