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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时,也不必严格证明,只须自由证明。依德国通说,职权调查的事实以及无须言词辩论的 程序事实、公文书,均得为自由证明。195 2.证明与释明(疏明) 这是在结果意义上对证明所作的分类。证明,也称“完全证明”,是指当事人所提出的 证据能够使法院对于其事实主张的真实性达到完全确信的状态。换言之,使法院就其主张的 事实产生了强固的心证,信其确实如此。释明是指当事人提出的证据仅仅能使法院产生薄弱 的心证,相信事实大概如此。释明的目的在于为法院提供某种程度的确信,因此有人也称之 为高度盖然性的证明。只要法律明确准许,释明即可,如《德国民事诉讼法》第44条第2 款就规定:申请回避的原因应释明之。在我国民事诉讼实践中,证明与释明的适用范围应当 为:(1)对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义务可能产生实质影响的程序性事实,当事人应当运用证据充 分证明。如当事人适格问题,申请执行期限届满问题等,其证明程度必须达到使法官确信。 (2)释明的对象限于某些与实体权利义务无关但程序上需要解决的事实。释明的程度比证 明程度低,只要达到令法官推测大体确实的程度即可。例如,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20条 第2款规定:“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 理。”对不公开的事实与理由,申请人不必证明到令人确信的程度,只要达到令法官大致相 信公开审理会给申请人带来危害即可。196 证明与释明的区别在于:证明要求法官对于当事人事实主张的真实性形成的确信达到证 明标准,而释明的要求则相对较低。与对诉讼标的的判断密切相关的事实等,都应证明。释 明则只适用于单纯的程序事件,如回避事由等,且应当以诉讼法有明确规定的为限。一般所 说的证明,就是指与证明标准相联系的证明活动及其结果,而不包括释明。 二、证明对象的含义 证明对象是指在诉讼中需要用证据加以证明的事项。证明对象主要是事实。 确定证明对象是证明活动的起点。证明对象的确定,可以明确当事人收集和提供证据的 范围,也可以明确法院的审理和裁判方向,意义重大。大致说来,证明对象的确定可以遵循 以下标准: 1.该事项对于诉讼具有法律意义 在诉讼中,法院必须以过去事实是否存在为依据,因此要通过证据调查来判断这样的事 实存在与否,从而才能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例如,合同订立的时间可能成为证明对象, 而合同订立时当事人的穿着、心情等,不必成为证明对象。此外,与诉讼要件相关的事实, 如当事人适格、管辖等事项的判断也需要进行证明。 2.当事人对该事项存在争议 基于民事诉讼目的与价值的考虑,当事人不存在争议的事项,原则上不应作为证明对象。 由于辩论主义对审理对象具有约束性,法院不能采用当事人未主张的主要事实来作为判决的 基础,而被当事人主张的事实,诉讼中除对方当事人明显无争议的事实外,一般均构成证明 15陈荣宗、林庆苗:《民事诉讼法》(中),台湾三民书局2006年版,第468页。 196江伟:《民事诉讼法学》,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83页。象时,也不必严格证明,只须自由证明。依德国通说,职权调查的事实以及无须言词辩论的 程序事实、公文书,均得为自由证明。195 2.证明与释明(疏明) 这是在结果意义上对证明所作的分类。证明,也称“完全证明”,是指当事人所提出的 证据能够使法院对于其事实主张的真实性达到完全确信的状态。换言之,使法院就其主张的 事实产生了强固的心证,信其确实如此。释明是指当事人提出的证据仅仅能使法院产生薄弱 的心证,相信事实大概如此。释明的目的在于为法院提供某种程度的确信,因此有人也称之 为高度盖然性的证明。只要法律明确准许,释明即可,如《德国民事诉讼法》第 44 条第 2 款就规定:申请回避的原因应释明之。在我国民事诉讼实践中,证明与释明的适用范围应当 为:(1)对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义务可能产生实质影响的程序性事实,当事人应当运用证据充 分证明。如当事人适格问题,申请执行期限届满问题等,其证明程度必须达到使法官确信。 (2)释明的对象限于某些与实体权利义务无关但程序上需要解决的事实。释明的程度比证 明程度低,只要达到令法官推测大体确实的程度即可。例如,我国《民事诉讼法》第 120 条 第 2 款规定:“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 理。”对不公开的事实与理由,申请人不必证明到令人确信的程度,只要达到令法官大致相 信公开审理会给申请人带来危害即可。196 证明与释明的区别在于:证明要求法官对于当事人事实主张的真实性形成的确信达到证 明标准,而释明的要求则相对较低。与对诉讼标的的判断密切相关的事实等,都应证明。释 明则只适用于单纯的程序事件,如回避事由等,且应当以诉讼法有明确规定的为限。一般所 说的证明,就是指与证明标准相联系的证明活动及其结果,而不包括释明。 二、证明对象的含义 证明对象是指在诉讼中需要用证据加以证明的事项。证明对象主要是事实。 确定证明对象是证明活动的起点。证明对象的确定,可以明确当事人收集和提供证据的 范围,也可以明确法院的审理和裁判方向,意义重大。大致说来,证明对象的确定可以遵循 以下标准: 1.该事项对于诉讼具有法律意义 在诉讼中,法院必须以过去事实是否存在为依据,因此要通过证据调查来判断这样的事 实存在与否,从而才能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例如,合同订立的时间可能成为证明对象, 而合同订立时当事人的穿着、心情等,不必成为证明对象。此外,与诉讼要件相关的事实, 如当事人适格、管辖等事项的判断也需要进行证明。 2.当事人对该事项存在争议 基于民事诉讼目的与价值的考虑,当事人不存在争议的事项,原则上不应作为证明对象。 由于辩论主义对审理对象具有约束性,法院不能采用当事人未主张的主要事实来作为判决的 基础,而被当事人主张的事实,诉讼中除对方当事人明显无争议的事实外,一般均构成证明                                                               195 陈荣宗、林庆苗:《民事诉讼法》(中),台湾三民书局 2006 年版,第 468 页。 196 江伟:《民事诉讼法学》,复旦大学出版社 2002 年版,第 28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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