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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破产界限 《破产法》 “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 不能清偿债务的,依照本法规定宣告破 “企业由债权人申请破产,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不予宣告破产:公用企业和与 国计民生有重大关系的企业,政府有关 部门给予资助或采取其他措施帮助清偿 债务的;取得担保,自破产申请之日起 六个月内清偿债务的。”(三)破产界限  “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 不能清偿债务的,依照本法规定宣告破 产” 。  “企业由债权人申请破产,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不予宣告破产:公用企业和与 国计民生有重大关系的企业,政府有关 部门给予资助或采取其他措施帮助清偿 债务的;取得担保,自破产申请之日起 六个月内清偿债务的。 ” 《破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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