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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 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可以对人身进行 检查。犯罪嫌疑人如果拒绝检查,侦查人员认 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强制检查。 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 女医师进行。 (四)勘验、检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参 加勘验检查的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五)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公安 局长批准,可以进行侦查实验。 ◼ (三)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 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可以对人身进行 检查。犯罪嫌疑人如果拒绝检查,侦查人员认 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强制检查。 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 女医师进行。 (四)勘验、检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参 加勘验检查的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 (五)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公安 局长批准,可以进行侦查实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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