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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范围。所以,在法人、其他组织的章程未规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权限的情况 下,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即是该法人或组织超越经营范围 实施的行为。在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前提下,合同法对这类合同的效力有条 件的予以认可。这符合现代法律精神。但也有例外,如果法人是为专门目的设立 的,如为三峡工程建设而由政府专门设立的公司,就只能从事设立目的以内的活 动(磁场效应,目的幅射范围内,不应拘泥于经营范围的字面含义)。国外亦如 此。 (3)其他组织 新合同法破天荒将其他组织规定为合同主体。 个人合伙 合伙企业。《合伙企业法》明确规定为民事主体。 分公司。《公司法》规定,分公司无主体资格。有分歧。多数主张无资格。 此外,象车间、学校的院系等,亦然。 非法人单位。包括:企业法人所属的领有《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从事经 营活动的非法人事业单位和科技性社会团体、事业单位设立的经营单位、外商投 资企业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等。 我们认为,领有《营业执照》的非法人单位可以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以 自己的名义缔结合同,因为非法人单位在章程范围内缔结合同的行为,是为其出 资者或开办者进行的职务行为,出资者或开办者为其制订的章程及办理营业登记 时所出具的证明即是一种授权,故在每一具体的业务中不需要再行特别授权。从 我国现行法律允许领取《营业执照》的非法人单位对外从事经营活动的情况来看, 实际上是也是允许其对外订立合同的。如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35条规定:” 企业法人设立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由该企业法人申请登记,经登 记主管机关批准,领取《营业执照》,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凡是颁发了《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领取了营 业执照的各银行的分支机构,均可以作为诉讼主体。(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1989 年6月29日《关于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业能否直接对外签订合同问题的答复》 中指出:"对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业和经营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所签订的合同, 以及未经所归属的法人事前明示授权或事后追认,而以该法人的名义所签订的合 同,工商行管理机关应确认无效。"我们认为这一规定值得商榷。)而未领取《营 业执照》的非法人单位,在未获法人书面授权的情况下,不得以自己的名义独立 订立超越授权范围合同,更不能以法人的名义订约。当然,无论非法人单位是否 营范围。所以,在法人、其他组织的章程未规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权限的情况 下,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即是该法人或组织超越经营范围 实施的行为。在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前提下,合同法对这类合同的效力有条 件的予以认可。这符合现代法律精神。但也有例外,如果法人是为专门目的设立 的,如为三峡工程建设而由政府专门设立的公司,就只能从事设立目的以内的活 动(磁场效应,目的幅射范围内,不应拘泥于经营范围的字面含义)。国外亦如 此。 (3)其他组织 新合同法破天荒将其他组织规定为合同主体。 个人合伙 合伙企业。《合伙企业法》明确规定为民事主体。 分公司 。《公司法》规定,分公司无主体资格。有分歧。多数主张无资格。 此外,象车间、学校的院系等,亦然。 非法人单位。包括:企业法人所属的领有《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从事经 营活动的非法人事业单位和科技性社会团体、事业单位设立的经营单位、外商投 资企业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等。 我们认为,领有《营业执照》的非法人单位可以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以 自己的名义缔结合同,因为非法人单位在章程范围内缔结合同的行为,是为其出 资者或开办者进行的职务行为,出资者或开办者为其制订的章程及办理营业登记 时所出具的证明即是一种授权,故在每一具体的业务中不需要再行特别授权。从 我国现行法律允许领取《营业执照》的非法人单位对外从事经营活动的情况来看, 实际上是也是允许其对外订立合同的。如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 35 条规定:" 企业法人设立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由该企业法人申请登记,经登 记主管机关批准,领取《营业执照》,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凡是颁发了《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领取了营 业执照的各银行的分支机构,均可以作为诉讼主体。(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1989 年 6 月 29 日《关于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业能否直接对外签订合同问题的答复》 中指出:"对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业和经营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所签订的合同, 以及未经所归属的法人事前明示授权或事后追认,而以该法人的名义所签订的合 同,工商行管理机关应确认无效。"我们认为这一规定值得商榷。)而未领取《营 业执照》的非法人单位,在未获法人书面授权的情况下,不得以自己的名义独立 订立超越授权范围合同,更不能以法人的名义订约。当然,无论非法人单位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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