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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一人公司的劣势 保密性不如一般企业 根据我国修订后的《公司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然而为使一人公 司的交易相对人在与一人公司进行交易时充分了解公司的状况,规避交易风险,我国修订后的《公司 法》借鉴了国外关于一人公司立法的有益经验,在本条中规定,虽然一人公司不设股东会,但在涉及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视,决定有关董事、监视 的报酬事项,批准董事会、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批准公司的利 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决定公司增减注册资本、发行债券,转让出资,决定公司合并、分立、 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修改公司章程等重大事项时,股东必须以书面形式做出决定并签字,而 且这些文件还应该放置于公司中以方便查询。同时,根据我国修订后的《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而一般公 司在无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可以不经审计。这样的规定对于保护一人公司交易的安全,保护交易 相对人的利益是完全必要的,但也为一人公司在经营管理中增添了不便的因素和审计成本,同时使一 人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的保密性不如一般企业。m 灵活性和高效性 m 风险可控 m 门槛低 m 对大学生创业者的法律知识要求较高 m 潜在的可能造成企业管理模式的落后 m 公司性质对公司信用有较轻不良影响 m 一人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的保密性不如一般企业 一人公司的优势 灵活性高效性 传统的公司组织机构以公司股东多元化为基础来设立,其基本结构是“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 三足鼎立的体系,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中只有一名股东,打破了原有传统公司架构,三足之间相互制 约的局面也就消失了(新公司法第62条规定: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这使得大学生创业 者可以对公司有相对于其它公司形式有更强的掌控,实现自己对于公司发展的规划,更具有灵活性和 高效性。这种灵活性还体现在,在很多领域,小规模的公司依靠能够更好的满足市场对商品多样化的 需求。 一人公司的劣势 潜在的可能造成企业管理模式的落后 如果大学生创业者不能做的明析经纬,将家庭事物与企业事物 分离,企业的发展很大的程度上将取决于大学生创业者也就是企业 唯一的决策者的素质,难以培植与现代公司制度相适应的管理体制 和文化精神。 有限公司的共同劣势 对大学生创业者法律要求比较高 大学生创业者潜在的对法律不了解,而笔者认为个人独资有限公司对与大学生创业者的法律知识要求 较高。《公司法》第64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 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在一人公司场合,只要股东不能证明公司的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 ,就可能导致公司人格被否认。致使原先在有限公司的体制下得债权人不能越过法人直接向股东追究 任何责任变得可能。当然,我们有对这一问题的规避措施,如建立一人公司股东的个人财产公示制度 、建立内外结合的监督和规制制度、建立债务担保制度。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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