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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网络安全,维护网络空间主权和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 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信息化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运营、维护和使用网络,以及网络安全的监督 管理,适用本法。 第三条国家坚持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发展并重,遵循积极利用、科学发展、依法管理、 确保安全的方针,推进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和互联互通,鼓励网络技术创新和应用,支持培养 网络安全人才,建立健全网络安全保障体系,提高网络安全保护能力。 第四条国家制定并不断完善网络安全战略,明确保障网络安全的基本要求和主要目 标,提出重点领域的网络安全政策、工作任务和措施。 第五条国家采取措施,监测、防御、处置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网络安全 风险和威胁,保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免受攻击、侵入、干扰和破坏,依法惩治网络违法犯罪 活动,维护网络空间安全和秩序。 第六条国家倡导诚实守信、健康文明的网络行为,推动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采取措施提高全社会的网络安全意识和水平,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促进网络安全的良好环 境。 第七条国家积极开展网络空间治理、网络技术研发和标准制定、打击网络违法犯罪 等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推动构建和平、安全、开放、合作的网络空间,建立多边、民主、 透明的网络治理体系。 第八条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网络安全工作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电信 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机关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 围内负责网络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网络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职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确定。 第九条网络运营者开展经营和服务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 遵守商业道德,诚实信用,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十条建设、运营网络或者通过网络提供服务,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 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网络安全、稳定运行,有效应 对网络安全事件,防范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网络数据的完整性、保密性和可用性。 第十一条网络相关行业组织按照章程,加强行业自律,制定网络安全行为规范,指 导会员加强网络安全保护,提高网络安全保护水平,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十二条国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使用网络的权利,促进网络接入普及, 提升网络服务水平,为社会提供安全、便利的网络服务,保障网络信息依法有序自由流动。 任何个人和组织使用网络应当遵守宪法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 害网络安全,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 主义制度,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宣扬民族仇恨、民族 歧视,传播暴力、淫秽色情信息,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以及侵害 他人名誉、隐私、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等活动。 第十三条国家支持研究开发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产品和服务,依法惩治 利用网络从事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活动,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健康的网络环境。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网络安全,维护网络空间主权和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 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信息化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运营、维护和使用网络,以及网络安全的监督 管理,适用本法。 第三条 国家坚持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发展并重,遵循积极利用、科学发展、依法管理、 确保安全的方针,推进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和互联互通,鼓励网络技术创新和应用,支持培养 网络安全人才,建立健全网络安全保障体系,提高网络安全保护能力。 第四条 国家制定并不断完善网络安全战略,明确保障网络安全的基本要求和主要目 标,提出重点领域的网络安全政策、工作任务和措施。 第五条 国家采取措施,监测、防御、处置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网络安全 风险和威胁,保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免受攻击、侵入、干扰和破坏,依法惩治网络违法犯罪 活动,维护网络空间安全和秩序。 第六条 国家倡导诚实守信、健康文明的网络行为,推动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采取措施提高全社会的网络安全意识和水平,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促进网络安全的良好环 境。 第七条 国家积极开展网络空间治理、网络技术研发和标准制定、打击网络违法犯罪 等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推动构建和平、安全、开放、合作的网络空间,建立多边、民主、 透明的网络治理体系。 第八条 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网络安全工作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电信 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机关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 围内负责网络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网络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职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确定。 第九条 网络运营者开展经营和服务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 遵守商业道德,诚实信用,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十条 建设、运营网络或者通过网络提供服务,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 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网络安全、稳定运行,有效应 对网络安全事件,防范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网络数据的完整性、保密性和可用性。 第十一条 网络相关行业组织按照章程,加强行业自律,制定网络安全行为规范,指 导会员加强网络安全保护,提高网络安全保护水平,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十二条 国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使用网络的权利,促进网络接入普及, 提升网络服务水平,为社会提供安全、便利的网络服务,保障网络信息依法有序自由流动。 任何个人和组织使用网络应当遵守宪法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 害网络安全,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 主义制度,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宣扬民族仇恨、民族 歧视,传播暴力、淫秽色情信息,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以及侵害 他人名誉、隐私、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等活动。 第十三条 国家支持研究开发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产品和服务,依法惩治 利用网络从事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活动,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健康的网络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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