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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海关对国际航行船舶的其他监管要求 1、国际航行船舶添装或起卸船用燃料、物料,船舶间调拨船 用燃料、物料、物品等,均应由船舶负责人编制清单报请海 关核准,并在海关监管下进行。船方如需卸地处理扫舱地脚 和废旧物料,船舶负责人应书面向海关申请。申报复运出境 的压舱、垫舱物料,应自物料起卸之日起6个月内复运出境: 不能复运出境的压舱、垫舱物料,应由收货人自物料起卸之 日起14天内向海关办理进口手续。 2、船舶起卸的进口货物,应当存放在海关指定的仓库场所。 如有溢装、短装或起卸破损等情事的,应同时在交接证明中 记录载明。 3、对经营国际运输兼营国内沿海运输的船舶以及经营国内运 输兼营国际运输的中国籍船舶,须经海关同意,并符合海关 监管要求,由海关审核核准签发《船舶进出境港)海关监管簿 后,方可经营或兼营国内、国际运输 的酒前留易大号兴五、海关对国际航行船舶的其他监管要求 五、海关对国际航行船舶的其他监管要求 1、国际航行船舶添装或起卸船用燃料、物料,船舶间调拨船 、国际航行船舶添装或起卸船用燃料、物料,船舶间调拨船 用燃料、物料、物品等,均应由船舶负责人编制清单报请海 用燃料、物料、物品等,均应由船舶负责人编制清单报请海 关核准,并在海关监管下进行。船方如需卸地处理扫舱地脚 关核准,并在海关监管下进行。船方如需卸地处理扫舱地脚 和废旧物料,船舶负责人应书面向海关申请。申报复运出境 和废旧物料,船舶负责人应书面向海关申请。申报复运出境 的压舱、垫舱物料,应自物料起卸之日起 的压舱、垫舱物料,应自物料起卸之日起 6个月内复运出境: 个月内复运出境: 不能复运出境的压舱、垫舱物料,应由收货人自物料起卸之 不能复运出境的压舱、垫舱物料,应由收货人自物料起卸之 日起14天内向海关办理进口手续。 天内向海关办理进口手续。 2、船舶起卸的进口货物,应当存放在海关指定的仓库场所。 、船舶起卸的进口货物,应当存放在海关指定的仓库场所。 如有溢装、短装或起卸破损等情事的,应同时在交接证明中 如有溢装、短装或起卸破损等情事的,应同时在交接证明中 记录载明。 3、对经营国际运输兼营国内沿海运输的船舶以及经营国内运 、对经营国际运输兼营国内沿海运输的船舶以及经营国内运 输兼营国际运输的中国籍船舶,须经海关同意,并符合海关 输兼营国际运输的中国籍船舶,须经海关同意,并符合海关 监管要求,由海关审核核准签发 监管要求,由海关审核核准签发 《船舶进出境 ( 港 )海关监管簿 》 后,方可经营或兼营国内、国际运输。 后,方可经营或兼营国内、国际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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