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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刑法第243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诬告陷害罪,从重处罚。 三、我国刑法对特殊主体规定的具体类型 1.职务上的身份一是指以特定的职务作为特殊主体条件的情况。如国家工作人员、国 家机关工作人员、司法工作人员、公司、企业工作人员等。) 2特定职业上的身份一是指从事某项职业活动而形成的身份。(包括军人、医务人员 辩护人等。) 3.具有特定法律地位的人一是指以特定法律地位为内容的特殊身份。(包括证人、怀 孕的妇女、未成年人等。) 4.特定自然身份的人一是指自然因素所赋予或者血缘事实而形成的身份。如强奸罪仅 男子可以单独成为犯罪的主体、与被害人共同生活的同一家庭成员才能单独成为虐待罪的 主体等。 四、犯罪主体特殊身份的意义 (一)犯罪主体特殊身份对定罪的意义。 (1)主体特殊身份的具备与否,是区分罪与非罪的标准之 (2)主体特殊身份具备与否,是某些犯罪案件中区分和认定此罪与彼罪的重要标准之 。如同是窃取或者骗取公共财物的行为,具有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 企业、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的身份,且利用其从事公务的便利实施者 构成贪污罪,无此身份的人则一般构成职务侵占罪、盗窃罪或者诈骗罪。 (3)主体特殊身份影响无特殊身份者的定罪。这主要是无特殊身份者与有特殊身份者 共同实施要求特殊主体之罪的情况。如,普通公民可以与国家工作人员一起构成要求特殊 主体的贪污罪的实行犯 (二)犯罪主体特殊身份对量刑的意义。 (1)在我国刑法中,对行为类似的特殊主体的犯罪一般都较一般主体的犯罪规定相对 较重的刑罚。如包含窃取、骗取行为的国家工作人员贪污罪的刑罚重于一般主体实施的盜 窃罪、诈骗罪的刑罚。这些要求特殊主体的犯罪之所以较一般主体的犯罪的刑罚重,当然 不仅仅是基于主体特殊身份,主体的特殊身份无疑也是影响行为社会危害程度并进而影响 其刑罚轻重的重要原因之 (2)在我国刑法总则规范中,设有一些因犯罪主体的身份而影响刑罚轻重的规定。如 刑法第49条关于“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的规定;刑法第65条关于累犯 从重处罚的规定。 (3)在刑法分则规范中,规定对某些犯罪如行为人具有特殊身份就要从重处罚。如刑 法第243条第2款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诬告陷害罪的,从重处罚。7 例如刑法第 243 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诬告陷害罪,从重处罚。 三、我国刑法对特殊主体规定的具体类型 1.职务上的身份—是指以特定的职务作为特殊主体条件的情况。如国家工作人员、国 家机关工作人员、司法工作人员、公司、企业工作人员等。) 2.特定职业上的身份-是指从事某项职业活动而形成的身份。(包括军人、医务人员、 辩护人等。) 3.具有特定法律地位的人-是指以特定法律地位为内容的特殊身份。(包括证人、怀 孕的妇女、未成年人等。) 4.特定自然身份的人—是指自然因素所赋予或者血缘事实而形成的身份。如强奸罪仅 男子可以单独成为犯罪的主体、与被害人共同生活的同一家庭成员才能单独成为虐待罪的 主体等。 四、犯罪主体特殊身份的意义 (一)犯罪主体特殊身份对定罪的意义。 (1)主体特殊身份的具备与否,是区分罪与非罪的标准之一。 (2)主体特殊身份具备与否,是某些犯罪案件中区分和认定此罪与彼罪的重要标准之 一。如同是窃取或者骗取公共财物的行为,具有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 企业、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的身份,且利用其从事公务的便利实施者 构成贪污罪,无此身份的人则一般构成职务侵占罪、盗窃罪或者诈骗罪。 (3)主体特殊身份影响无特殊身份者的定罪。这主要是无特殊身份者与有特殊身份者 共同实施要求特殊主体之罪的情况。如,普通公民可以与国家工作人员一起构成要求特殊 主体的贪污罪的实行犯。 (二)犯罪主体特殊身份对量刑的意义。 (1)在我国刑法中,对行为类似的特殊主体的犯罪一般都较一般主体的犯罪规定相对 较重的刑罚。如包含窃取、骗取行为的国家工作人员贪污罪的刑罚重于一般主体实施的盗 窃罪、诈骗罪的刑罚。这些要求特殊主体的犯罪之所以较一般主体的犯罪的刑罚重,当然 不仅仅是基于主体特殊身份,主体的特殊身份无疑也是影响行为社会危害程度并进而影响 其刑罚轻重的重要原因之一。 (2)在我国刑法总则规范中,设有一些因犯罪主体的身份而影响刑罚轻重的规定。如 刑法第 49 条关于“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的规定;刑法第 65 条关于累犯 从重处罚的规定。 (3)在刑法分则规范中,规定对某些犯罪如行为人具有特殊身份就要从重处罚。如刑 法第 243 条第 2 款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诬告陷害罪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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