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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于训政期间,由中国国民党 全国代表大会代表国民大会领导国民,行使政权 ,国民党在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时,“以政权付 托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执行之”: 二、中国国民党“训练国民逐渐推行” 选举、罢免、创制、复决”1 四权,国民政府总揽 执行“行政、立法、 司法、考试、监察”五项治 权; 三、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指导监督国民 政府重大国务之施行”,并修改及解释国民政府 组织法。 一、“中华民国于训政期间,由中国国民党 全国代表大会代表国民大会领导国民,行使政权 ”,国民党在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时,“以政权付 托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执行之”; 二、中国国民党“训练国民逐渐推行”“ 选举、罢免、创制、复决”四权,国民政府总揽 执行“行政、立法、司法、考试、监察”五项治 权; 三、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指导监督国民 政府重大国务之施行”,并修改及解释国民政府 组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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