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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环境保护投资估算: 七、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或环境影响分析 八、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第八条初步设计阶段: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必须有环境保护篇(章),具体落实环境影 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意见所确定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环境保护篇(章)应包含下列内容 环境保护设计依据 、主要污染源和主要污染物的种类、名称、数量、浓度或强度及排放方式; 、规划采用的环境保护标准 四、环境保护工程设施及其简要处理工艺流程、预期效果 五、对建设项目引起的生态变化所采取的防范措施 六、绿化设计 七、环境管理机构及定员: 八、环境检测机构: 九、环境保护投资概算: 十、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九条施工图设计阶段: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施工图设计,必须按已批准的初步设 计文件及其环境保护篇(章)所确定的各种措施和要求进行 第三章选址与总土布置 第十条建设项目的选址或选线,必须全面考虑建设地区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对选址 或选线地区的地理、地形、地质、水文、气象、名胜古迹、城乡规划、土地利用、工农业布局 自然保护区线装及其发展规划等因素进行调查研究,并在收集建设地区的大气、水体、土壤等 基本环境要素背景资料的基础上进行综合分析论证,制定最佳的规划设计方案。 第十一条凡排放有毒有害废水、废气、废渣(液)、恶臭、噪声、放射性元素等物质或 因素的建设项目,严禁在城市规划确定的生活居住区、文教区、水源保护区、名胜古迹、风景 览区、温泉、疗养区和自然保护区等界区内选址。铁路、公路等的选线、应精良减轻对沿途 自然生态的破坏和污染 第十二条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的建设项目应布置在生活居住区污染系数最小方位的上风 侧:排放有害废水的建设项目就不止在当地生活饮水水源的下游:废渣堆置场地应与生活居住 区及自然水体保持规定的距离。 第十三条环境保护设施用地应与主体工程用地同时选定。六、 环境保护投资估算; 七、 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或环境影响分析; 八、 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第八条 初步设计阶段: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必须有环境保护篇(章),具体落实环境影 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意见所确定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环境保护篇(章)应包含下列内容: 一、 环境保护设计依据; 二、 主要污染源和主要污染物的种类、名称、数量、浓度或强度及排放方式; 三、 规划采用的环境保护标准; 四、 环境保护工程设施及其简要处理工艺流程、预期效果; 五、 对建设项目引起的生态变化所采取的防范措施; 六、 绿化设计; 七、 环境管理机构及定员; 八、 环境检测机构; 九、 环境保护投资概算; 十、 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第九条 施工图设计阶段: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施工图设计,必须按已批准的初步设 计文件及其环境保护篇(章)所确定的各种措施和要求进行。 第三章 选址与总土布置 第十条 建设项目的选址或选线,必须全面考虑建设地区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对选址 或选线地区的地理、地形、地质、水文、气象、名胜古迹、城乡规划、土地利用、工农业布局、 自然保护区线装及其发展规划等因素进行调查研究,并在收集建设地区的大气、水体、土壤等 基本环境要素背景资料的基础上进行综合分析论证,制定最佳的规划设计方案。 第十一条 凡排放有毒有害废水、废气、废渣(液)、恶臭、噪声、放射性元素等物质或 因素的建设项目,严禁在城市规划确定的生活居住区、文教区、水源保护区、名胜古迹、风景 游览区、温泉、疗养区和自然保护区等界区内选址。铁路、公路等的选线、应精良减轻对沿途 自然 生态的破坏和污染; 第十二条 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的建设项目应布置在生活居住区污染系数最小方位的上风 侧;排放有害废水的建设项目就不止在当地生活饮水水源的下游;废渣堆置场地应与生活居住 区及自然水体保持规定的距离。 第十三条 环境保护设施用地应与主体工程用地同时选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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