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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酬率是根据租赁中未收回的投资净额还是根据未收回的现金投资净额进行计算 的。如采用的方法不只一种,其他方法也应予以揭示。 54.当出租人的主要业务是经营租赁时,出租人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应对各个主要类 别的资产的金额及其有关的累计折旧额进行揭示 55.为经营租赁而持有的资产通常在资产负债表中作为不动产、厂房和设备列示。有时 还要提供关于出租人的租赁总体安排、从经营租赁中获得的租金收益的金额以及将 来可从不可取消的租赁中获取的租赁最低付款方面的信息。对后者,既要列出总数, 还要列出在未来特定期间的数额。 售后租回 56.售后租回交易涉及到卖主售出一项资产后,再将该资产租赁回来。由于租金与售价 是作为一件事加以协商的,因此它们通常相互关联,并不一定代表资产的公允价值 对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取决于其所涉及的租赁类型。 57.如果售后租回交易形成的是一项融资租赁,超出帐面金额的销售收入不应在卖方自 承租人的财务报表中立即确认为收益。如器确认该超额部分,也应将其递延,并在 租赁期内予以分摊。 58.如果租回是一项融资租赁,该交易实质上是由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信贷,并以该资 产作为抵押。因此,不宜将销售收入超出帐面金额的部分认为是收益予以确认。如 需确认该超额部分,也应将其递延,并在租赁期内予以分摊 59.如果售后租回交易形成的是一项经营租赁,并且交易显然是以公允价值成交的,则任 何损益均应立即确认。如果售价低于公允价值,任何损益也应立即确认,除非损失 的部分将在今后以低于市价租金予以补偿,该损失部分可作递延处理,并按各期租 金支付的比例在资产的预期使用期限内予以分摊。如果售价高于公允价值,则超出 公允价值的部分应递延处理,并在资产的预期使用期限内予以分摊 60.如果租回是一项经营租赁,并且租金和售价是按公允价值确定的,则该交易实质上 为一项正常销售,任何损益均应立即予以确认。 61.对经营租赁来说,如果在资产销售和租回的交易发生时其公允价值低于其帐面价值, 则应对相当于该差额的损失立即加以确认 62.对融资租赁来说,无需作此类调整,除非价值发生减值。在这种情况下,应根据国 际会计准则第16号“不动产、厂房和设备”的要求,将其帐面价值降低到可收回的金 生效日期 63.本号国际会计准则,对从1984年1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会计期间的财务报表生效。 对融资租赁的过渡性规定 64.自本号准则生效之日起四年内,可采用过渡性规定,同时希望租赁双方采用本号准 则的全部条款。如果租赁双方对以不信息作出揭示,则可以不全部采用本号准则:对 承租人而言,应揭示以下第(1)条或第(2)条: (1)①如融资租赁已按本号准则的要求进行了会计处理需说明在资产负债表中已 确认的资产和负债的金额;以及②对本期净损益可能产生的影响;或者 (2)①已确认为使用的融资租赁的租金的金额;以及②在以后的会计期间应付回资 租赁的租金的义务。报酬率是根据租赁中未收回的投资净额还是根据未收回的现金投资净额进行计算 的。如采用的方法不只一种,其他方法也应予以揭示。 54.当出租人的主要业务是经营租赁时,出租人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应对各个主要类 别的资产的金额及其有关的累计折旧额进行揭示。 55.为经营租赁而持有的资产通常在资产负债表中作为不动产、厂房和设备列示。有时 还要提供关于出租人的租赁总体安排、从经营租赁中获得的租金收益的金额以及将 来可从不可取消的租赁中获取的租赁最低付款方面的信息。对后者,既要列出总数, 还要列出在未来特定期间的数额。 售 后 租 回 56.售后租回交易涉及到卖主售出一项资产后,再将该资产租赁回来。由于租金与售价 是作为一件事加以协商的,因此它们通常相互关联,并不一定代表资产的公允价值。 对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取决于其所涉及的租赁类型。 57.如果售后租回交易形成的是一项融资租赁,超出帐面金额的销售收入不应在卖方自 承租人的财务报表中立即确认为收益。如器确认该超额部分,也应将其递延,并在 租赁期内予以分摊。 58.如果租回是一项融资租赁,该交易实质上是由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信贷,并以该资 产作为抵押。因此,不宜将销售收入超出帐面金额的部分认为是收益予以确认。如 需确认该超额部分,也应将其递延,并在租赁期内予以分摊。 59.如果售后租回交易形成的是一项经营租赁,并且交易显然是以公允价值成交的,则任 何损益均应立即确认。如果售价低于公允价值,任何损益也应立即确认,除非损失 的部分将在今后以低于市价租金予以补偿,该损失部分可作递延处理,并按各期租 金支付的比例在资产的预期使用期限内予以分摊。如果售价高于公允价值,则超出 公允价值的部分应递延处理,并在资产的预期使用期限内予以分摊。 60.如果租回是一项经营租赁,并且租金和售价是按公允价值确定的,则该交易实质上 为一项正常销售,任何损益均应立即予以确认。 61.对经营租赁来说,如果在资产销售和租回的交易发生时其公允价值低于其帐面价值, 则应对相当于该差额的损失立即加以确认。 62.对融资租赁来说,无需作此类调整,除非价值发生减值。在这种情况下,应根据国 际会计准则第 16 号“不动产、厂房和设备”的要求,将其帐面价值降低到可收回的金 额。 生 效 日 期 63.本号国际会计准则,对从 1984 年 1 月 1 日或以后开始的会计期间的财务报表生效。 对融资租赁的过渡性规定 64.自本号准则生效之日起四年内,可采用过渡性规定,同时希望租赁双方采用本号准 则的全部条款。如果租赁双方对以不信息作出揭示,则可以不全部采用本号准则:对 承租人而言,应揭示以下第(1)条或第(2)条: (1)①如融资租赁已按本号准则的要求进行了会计处理,需说明在资产负债表中已 确认的资产和负债的金额;以及②对本期净损益可能产生的影响;或者 (2)①已确认为使用的融资租赁的租金的金额;以及②在以后的会计期间应付回资 租赁的租金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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