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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时,本卷编委的组成人员是 黄冕堂同志,山东大学历史系教授。他为丙编典志部分撰写了第二章第 二节和第六章第五节。 冯尔康同志,南开大学历史系教授。他为本卷丁编传记部分撰写了第二 十七章、第二十九章、第三十六章和第四十三章。 南炳文同志,南开大学历史研究所所长、教授。 李龙潜同志,暨南大学教授。 李治亭同志,吉林省社会科学院研究员、院务委员。他为本卷丁编传记 部分撰写了第五章、第二十章、第二十一章。 谢肇华同志,辽宁省社会科学院副院长、研究员。他和李治亭同志为本 卷编辑、审阅典志、传记部分的稿件做了很多的工作。 宋元强同志,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杂志社编审。他为本卷 典志部分撰写了第七章第五节和传记部分的第二十二章 朱诚如同志,辽宁师范大学副校长、教授。他为本卷综述部分撰写了第 四章、第五章。 除上列编委外,还有以下各位同志分别撰稿(按本卷章节次序排列) 刘如仲同志,中国历史博物馆研究员,写综述部分第一章第十一节。 李尚英同志,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杂志社副编审,为本卷乙编 综述部分撰写了第六章、第七章;丁编传记部分第三十三章和第四十六章。 高文德同志,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研究所研究员,撰写了综述部分的第 八章第一节。 王辅仁同志,中央民族大学(原中央民族学院)教授,撰写了综述部分 的第八章第二节。 胡庆钧同志,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研究所研究员,撰写了综述部分的第 八章第三节。 马寿千同志,中央民族大学(原中央民族学院)历史系副教授,撰写了 综述部分的第八章第四节 任一飞同志,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研究所研究员,撰写了综述部分的第 八章第五节。 吕尧夭同志,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研究所研究员,撰写了综述部分的第 八章第六节。(已去世) 汪茂和同志,南开大学历史研究所副研究员,撰写了综述部分的第九章 和传记部分的第九章。 单素玉同志,辽宁大学历史系副教授,撰写了综述部分的第十章。 范楚玉同志,中国科学院自然科学史研究所研究员,她为本卷丙编典志 部分撰写了第一章。 宫美堞同志,山东大学历史系教授,撰写了典志部分的第二章第一节和 第三章第二节,当时,本卷编委的组成人员是: 黄冕堂同志,山东大学历史系教授。他为丙编典志部分撰写了第二章第 二节和第六章第五节。 冯尔康同志,南开大学历史系教授。他为本卷丁编传记部分撰写了第二 十七章、第二十九章、第三十六章和第四十三章。 南炳文同志,南开大学历史研究所所长、教授。 李龙潜同志,暨南大学教授。 李治亭同志,吉林省社会科学院研究员、院务委员。他为本卷丁编传记 部分撰写了第五章、第二十章、第二十一章。 谢肇华同志,辽宁省社会科学院副院长、研究员。他和李治亭同志为本 卷编辑、审阅典志、传记部分的稿件做了很多的工作。 宋元强同志,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杂志社编审。他为本卷 典志部分撰写了第七章第五节和传记部分的第二十二章。 朱诚如同志,辽宁师范大学副校长、教授。他为本卷综述部分撰写了第 四章、第五章。 除上列编委外,还有以下各位同志分别撰稿(按本卷章节次序排列): 刘如仲同志,中国历史博物馆研究员,写综述部分第一章第十一节。 李尚英同志,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杂志社副编审,为本卷乙编 综述部分撰写了第六章、第七章;丁编传记部分第三十三章和第四十六章。 高文德同志,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研究所研究员,撰写了综述部分的第 八章第一节。 王辅仁同志,中央民族大学(原中央民族学院)教授,撰写了综述部分 的第八章第二节。 胡庆钧同志,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研究所研究员,撰写了综述部分的第 八章第三节。 马寿千同志,中央民族大学(原中央民族学院)历史系副教授,撰写了 综述部分的第八章第四节。 任一飞同志,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研究所研究员,撰写了综述部分的第 八章第五节。 吕尧天同志,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研究所研究员,撰写了综述部分的第 八章第六节。(已去世) 汪茂和同志,南开大学历史研究所副研究员,撰写了综述部分的第九章 和传记部分的第九章。 单素玉同志,辽宁大学历史系副教授,撰写了综述部分的第十章。 范楚玉同志,中国科学院自然科学史研究所研究员,她为本卷丙编典志 部分撰写了第一章。 宫美堞同志,山东大学历史系教授,撰写了典志部分的第二章第一节和 第三章第二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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