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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城管执法部门在执法活动中发现应当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的违法行为的,应当及 时移送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执法活动中发现应当由城管执法部门处 理的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移送城管执法部门处理。移送案件涉及的非法物品等相关物品应 当一并移送。 城管执法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接受移送的案件和相关物品, 并应当在作出处理决定后,及时通报移送部门。 第二十九条 城管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需要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查询有关资料的,有关行政管理 部门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配合。 城管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时,需要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认定违法行为和非法物品的, 应当出具协助通知书。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协助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出具书面意见: 如情况复杂需要延期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城管执法部门说明理由并明确答复期限。 第三十条 在城市管理中开展重大专项执法行动时,城管执法部门需要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协助的,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需要城管执法部门协助的, 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协助。 第三十一条 公安机关与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协调配合机制。 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保障城管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活动,对阻碍城管执法人员依法执行 职务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依法予以 处罚:使用暴力、威胁等方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动城管执法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建立健全城 市管理与执法信息共享机制,促进信息交流和资源共享。 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将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况和发现的问题通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提出 管理建议: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有关的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信息及 时通报城管执法部门,保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有效开展。第二十八条 城管执法部门在执法活动中发现应当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的违法行为的,应当及 时移送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执法活动中发现应当由城管执法部门处 理的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移送城管执法部门处理。移送案件涉及的非法物品等相关物品应 当一并移送。 城管执法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接受移送的案件和相关物品, 并应当在作出处理决定后,及时通报移送部门。 第二十九条 城管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需要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查询有关资料的,有关行政管理 部门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配合。 城管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时,需要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认定违法行为和非法物品的, 应当出具协助通知书。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协助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出具书面意见; 如情况复杂需要延期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城管执法部门说明理由并明确答复期限。 第三十条 在城市管理中开展重大专项执法行动时,城管执法部门需要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协助的,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需要城管执法部门协助的, 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协助。 第三十一条 公安机关与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协调配合机制。 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保障城管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活动,对阻碍城管执法人员依法执行 职务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依法予以 处罚;使用暴力、威胁等方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动城管执法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建立健全城 市管理与执法信息共享机制,促进信息交流和资源共享。 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将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况和发现的问题通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提出 管理建议;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有关的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信息及 时通报城管执法部门,保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有效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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