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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 提供个人信息,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 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五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使用未经安全审 查或者安全审查未通过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处采购金额 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 下罚款。 第六十六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在境外存储网络 数据,或者向境外提供网络数据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 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 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 组,或者利用网络发布涉及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信息,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 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关闭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六十八条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 传输的信息未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 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电子信息发送服务提供者、应用软件下载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 规定的安全管理义务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六十九条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 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不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采取停止 传输、消除等处置措施的; (二)拒绝、阻碍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的: (三)拒不向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的。 第七十条发布或者传输本法第十二条第二款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 输的信息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七十一条有本法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记入信用档 案,并予以公示。 第七十二条 国家机关政务网络的运营者不履行本法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由 其上级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 分。 第七十三条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违反本法第三十条规定,将在履行网络安全保护职 责中获取的信息用于其他用途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 分。 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 提供个人信息,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 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五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使用未经安全审 查或者安全审查未通过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处采购金额 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 下罚款。 第六十六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在境外存储网络 数据,或者向境外提供网络数据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 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 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 组,或者利用网络发布涉及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信息,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 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关闭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六十八条 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 传输的信息未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 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电子信息发送服务提供者、应用软件下载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 规定的安全管理义务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六十九条 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 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不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采取停止 传输、消除等处置措施的; (二)拒绝、阻碍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的; (三)拒不向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的。 第七十条 发布或者传输本法第十二条第二款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 输的信息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七十一条 有本法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记入信用档 案,并予以公示。 第七十二条 国家机关政务网络的运营者不履行本法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由 其上级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 分。 第七十三条 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违反本法第三十条规定,将在履行网络安全保护职 责中获取的信息用于其他用途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 分。 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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