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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国民有拒绝侵犯其通信秘密之自由。 第十九条良心的自由 任何国民有凭良心处事自由。 第二十条宗教信仰自由 (一)全体国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二)不设国教。宗教与政治应予分离。 第二十一条言论、出版、集会、结社自由,不受审批和检查 (一)全体国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自由。 (二)言论、出版不受审批和检查,集会、结社不受审批。 (三)为保障通讯、广播设施标准和新闻职能,由法律规定其必要事项。 (四)言论出版不得损害和侵犯他人的名誉和权利,不得有损公共道德和社会伦 理。如有损害和侵犯他人名誉和权利时,被害者可请求赔偿损失。 第二十二条保护学术和艺术活动的自由和权利 (一)全体国民有学术和艺术活动的自由。 (二)法律保障作者、发明家、科学技术者和艺术家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财产权的保障和限制 (一)全体国民的财产权应予保障。其财产内容范围由法律规定。 (二)行使财产权时应尽力照顾公共福利。 (三)因公需要,对财产权需征收、使用或限制及由此付的补偿,均由法律规定, 并应支付正当的补偿。 第二十四条选举权 依法规定,任何国民均有选举权。 第二十五条公职担任权 任何国民均有依法担任公职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请愿权 (一)任何国民均有依法向国家机关提出书面请愿的权利。 (二)国家对国民的请愿有审查之义务。 第二十七条受裁判权、刑事被告的无罪认定 (一)任何国民均有依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受法官审判的权利。任何国民有拒绝侵犯其通信秘密之自由。 第十九条良心的自由 任何国民有凭良心处事自由。 第二十条宗教信仰自由 (一)全体国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二)不设国教。宗教与政治应予分离。 第二十一条言论、出版、集会、结社自由,不受审批和检查 (一)全体国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自由。 (二)言论、出版不受审批和检查,集会、结社不受审批。 (三)为保障通讯、广播设施标准和新闻职能,由法律规定其必要事项。 (四)言论出版不得损害和侵犯他人的名誉和权利,不得有损公共道德和社会伦 理。如有损害和侵犯他人名誉和权利时,被害者可请求赔偿损失。 第二十二条保护学术和艺术活动的自由和权利 (一)全体国民有学术和艺术活动的自由。 (二)法律保障作者、发明家、科学技术者和艺术家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财产权的保障和限制 (一)全体国民的财产权应予保障。其财产内容范围由法律规定。 (二)行使财产权时应尽力照顾公共福利。 (三)因公需要,对财产权需征收、使用或限制及由此付的补偿,均由法律规定, 并应支付正当的补偿。 第二十四条选举权 依法规定,任何国民均有选举权。 第二十五条公职担任权 任何国民均有依法担任公职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请愿权 (一)任何国民均有依法向国家机关提出书面请愿的权利。 (二)国家对国民的请愿有审查之义务。 第二十七条受裁判权、刑事被告的无罪认定 (一)任何国民均有依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受法官审判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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