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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通过人民调解,宣传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医学常识; (六)对调解不成的纠纷,引导当事人通过合法途径解决; (七)发生可能有重大社会影响的纠纷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章医患纠纷排查与预防 第十四条各区县医调办应当定期与区县卫生局就本辖区内的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情况 进行研究。 第十五条医调委应当组织人民调解员定期排查医患纠纷,为医患双方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在排查中发现的医患纠纷,应当及时登记;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立即受理。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指定专职部门和联络员,负责本机构与医患纠纷人民调解相关的工 作。联络员的工作职责是: (一)排查所在医疗机构的医患纠纷; (二) 向区县医调办、医调委通报医患纠纷的信息; (三) 代表所在医疗机构申请医患纠纷人民调解; (四) 代表所在医疗机构参加医患纠纷人民调解;(五) 通过人民调解,宣传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医学常识; (六) 对调解不成的纠纷,引导当事人通过合法途径解决; (七) 发生可能有重大社会影响的纠纷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章医患纠纷排查与预防 1 级栏目分组 第三章医患纠纷排查与预防 第十四条 各区县医调办应当定期与区县卫生局就本辖区内的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情况 进行研究。 第十五条 医调委应当组织人民调解员定期排查医患纠纷,为医患双方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在排查中发现的医患纠纷,应当及时登记;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立即受理。 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指定专职部门和联络员,负责本机构与医患纠纷人民调解相关的工 作。联络员的工作职责是: (一) 排查所在医疗机构的医患纠纷; (二) 向区县医调办、医调委通报医患纠纷的信息; (三) 代表所在医疗机构申请医患纠纷人民调解; (四) 代表所在医疗机构参加医患纠纷人民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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