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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价( offer)的含义 公约第14条规定:凡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 specific persons)提 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其内容十分确定,并且表明发价人( offeror)有当 其发价一旦被接受就将受其约束的意思,即构成发价。按照这项规定,发价应符 合以下要求: (1)发价应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特定人指出 (2)发价的内容必须十分确定。公约认为,一项关于订立合同的建议,如 果包含了以下三项内容,即符合“足够确定”的要求: ①应当载明货物的名称。 ②应明示或默示地规定货物的数量或规定如何确定数量的方法。 ③应明示或默示地规定货物的规格或规定如何确定价格的方法。 3)发价人须有当其发价被接受时而受约束的意思 2.发价生效的时间 公约第15条第1款规定,发价于其到达受发价人时生效 3.发价的撤回与撤销 公约对发价的撤回或撤销作了如下规定: (1)发价的撤回 公约第15条第2款规定,一项发价,即使是不可撤销的发价,都可以撤回, 只要撤回的通知能在该发价到达受发价人之前或与其同时送达发价人。 (2)发价的撤销 ①公约第16条第1款规定,在合同成立以前,发价得予撤销,但撤销通知 须于受发价人作出接受之前送达受发价人 ②按照公约第16条第2款的规定,在下列两种情况下,发价一旦生效,即 不得撤销: A.在发价中已经载明了接受的期限,或以其他方式表示它是不可撤销的。 B.受发价人有理由信赖该项发价是不可撤销的,并已本着该项发价的信赖 行事。 (二)接受 1.接受( acceptance)的含义 按照《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8条的规定,受发价人以作出声 明( statement)或以其他行为( conduct)对某一发价表示同意,即为接受。 接受的实质是对发价表示同意。但是,受发价人在收到发价后,仅保持缄默, 不采取任何行动对发价作出反应,这就不能认为是对发价的接受 2.接受生效的时间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对接受生效的时间,原则上是采取到达生 效的原则,但也有一些例外规定。现将公约关于接受生效的规定简介如下: (1)受发价人以作出接受通知表示接受时,该接受于通知到达发价人时生 效 (2)受发价人以作出某种行为表示接受时,接受于作出该项行为时即告生 3.对发价中的条件作了变更的接受的效力 按照公约第19条第1款的规定,对发价表示接受时,如载有添加、限制或 其他更改,应视为对发价的拒绝,并构成反要约。但是,为了避免由于接受的内 容与发价稍有出入,而影响到合同的有效成立,公约吸收了《美国统一商法典》1.发价(offer)的含义 公约第 14 条规定:凡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specific persons)提 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其内容十分确定,并且表明发价人(offeror)有当 其发价一旦被接受就将受其约束的意思,即构成发价。按照这项规定,发价应符 合以下要求: (1)发价应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特定人指出。 (2)发价的内容必须十分确定。公约认为,一项关于订立合同的建议,如 果包含了以下三项内容,即符合“足够确定”的要求: ①应当载明货物的名称。 ②应明示或默示地规定货物的数量或规定如何确定数量的方法。 ③应明示或默示地规定货物的规格或规定如何确定价格的方法。 (3)发价人须有当其发价被接受时而受约束的意思。 2.发价生效的时间 公约第 15 条第 1 款规定,发价于其到达受发价人时生效。 3.发价的撤回与撤销 公约对发价的撤回或撤销作了如下规定: (1)发价的撤回 公约第 15 条第 2 款规定,一项发价,即使是不可撤销的发价,都可以撤回, 只要撤回的通知能在该发价到达受发价人之前或与其同时送达发价人。 (2)发价的撤销 ①公约第 16 条第 1 款规定,在合同成立以前,发价得予撤销,但撤销通知 须于受发价人作出接受之前送达受发价人。 ②按照公约第 16 条第 2 款的规定,在下列两种情况下,发价一旦生效,即 不得撤销: A.在发价中已经载明了接受的期限,或以其他方式表示它是不可撤销的。 B.受发价人有理由信赖该项发价是不可撤销的,并已本着该项发价的信赖 行事。 (二)接受 1.接受(acceptance)的含义 按照《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 18 条的规定,受发价人以作出声 明(statement)或以其他行为(conduct)对某一发价表示同意,即为接受。 接受的实质是对发价表示同意。但是,受发价人在收到发价后,仅保持缄默, 不采取任何行动对发价作出反应,这就不能认为是对发价的接受。 2.接受生效的时间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对接受生效的时间,原则上是采取到达生 效的原则,但也有一些例外规定。现将公约关于接受生效的规定简介如下: (1)受发价人以作出接受通知表示接受时,该接受于通知到达发价人时生 效。 (2)受发价人以作出某种行为表示接受时,接受于作出该项行为时即告生 效。 3.对发价中的条件作了变更的接受的效力 按照公约第 19 条第 1 款的规定,对发价表示接受时,如载有添加、限制或 其他更改,应视为对发价的拒绝,并构成反要约。但是,为了避免由于接受的内 容与发价稍有出入,而影响到合同的有效成立,公约吸收了《美国统一商法典》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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