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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案例分析(15分)》 1996年4月张某、李某、赵某共同投资设立新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新叶食品有限责 任公司与丹阳面粉加工厂签定了面粉购销合同,因经营不善,新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拖欠丹 阳面粉加工厂货款4万元,同时还拖欠多笔其他债务未还。 问题1丹阳面粉加工厂和其他债权人能否要求张某以其个人财产对新叶食品有限责 任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问题21997年2月新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因资金紧张,与张某达成协议,向张某借款2 万员。在公司准备解散而清理债权债务时,张某是否有权要求新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其 2万元借款? 四、案例分析(15 分) 1996 年 4 月张某、李某、赵某共同投资设立新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新叶食品有限责 任公司与丹阳面粉加工厂签定了面粉购销合同,因经营不善,新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拖欠丹 阳面粉加工厂货款 4 万元,同时还拖欠多笔其他债务未还。 问题 1 丹阳面粉加工厂和其他债权人能否要求张某以其个人财产对新叶食品有限责 任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问题 2 1997 年 2 月新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因资金紧张,与张某达成协议,向张某借款 2 万员。在公司准备解散而清理债权债务时,张某是否有权要求新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其 2 万元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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