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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气浮池应设置反应段,反应时间宜为10~15min (2)每格池宽不宜大于45m,长宽比宜为3~4 (3)有效水深宜为20~25m,池超高不宜小于0.4m (4)污水在气浮池分离段停留时间不宜大于10h (5)污水在池内的水平流速不宜大于10mm (6)气浮池端部应设置集沫槽: (7)池内应设刮沫机,刮沫机的移动速度宜为1~5m/min 5.5辅助设施 55.1含油污水管道保温措施应根据当地的气候、污水水质等情况确定。 5.52调节池应设置浮油收集器或人工捞油装置。 55.3隔油池收集的油宜回收。当采用脱水罐回收油时,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脱水罐不应少于两台,其贮存容量应根据计算确定,运行周期宜为5~7天 (2)贮存系数宜为0.80~0.85 (3)进入脱水罐的污油含水率可按40%~60%计算 (4污油加热温度宜为70~80℃。 5.5.4含油污水处理装置应配备消防设施 6生活污水治理 6.1一般规定 6.1.1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设置及处理深度应根据工程建设规模、重复利用及排 放条件等因素综合确定。 6.1.2有条件时,生活污水应接入城镇污水处理系统。其水质应符合CJ18-86《污 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的规定 61.3污水重复利用时,其水质应符合CJ251—89《生活杂用水水质标准》的规 定 61.4生产性废(污)水不应进入生活污水系统。 62水量和水质 62.1生活污水处理应根据工程具体情况,收集厂区和生活区的污水 62.2生活污水量应根据发电厂规模和排水量标准,参照类似发电厂的运行数据 确定。 62.3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进口的污水水质设计指标宜根据计算厂区和生活区污水 水质指标的加权平均值后确定。具体指标参见表62.3。 表62.3厂区、生活区污水主要水质指标 丧623厂区、生活区污水主要水质指标 BOD (mg/L) ss (mB/L) pH值 厂区生活污水 100 6.0~9.0 150~200 6.0~9.0 生活区污水 不设化粪池 150~200 200~250 6.0~90 63系统设计 63.1生活污水处理可采用以下工艺流程(1)气浮池应设置反应段,反应时间宜为10~15min; (2)每格池宽不宜大于4.5m,长宽比宜为3~4; (3)有效水深宜为2.0~2.5m,池超高不宜小于0.4m; (4)污水在气浮池分离段停留时间不宜大于1.0h; (5)污水在池内的水平流速不宜大于10mm/s; (6)气浮池端部应设置集沫槽; (7)池内应设刮沫机,刮沫机的移动速度宜为1~5m/min。 5.5 辅 助 设 施 5.5.1 含油污水管道保温措施应根据当地的气候、污水水质等情况确定。 5.5.2 调节池应设置浮油收集器或人工捞油装置。 5.5.3 隔油池收集的油宜回收。当采用脱水罐回收油时,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脱水罐不应少于两台,其贮存容量应根据计算确定,运行周期宜为5~7 天; (2)贮存系数宜为0.80~0.85; (3)进入脱水罐的污油含水率可按40%~60%计算; (4)污油加热温度宜为70~80℃。 5.5.4 含油污水处理装置应配备消防设施。 6 生 活 污 水 治 理 6.1 一 般 规 定 6.1.1 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设置及处理深度应根据工程建设规模、重复利用及排 放 条件等因素综合确定。 6.1.2 有条件时,生活污水应接入城镇污水处理系统。其水质应符合CJ18—86《污 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的规定。 6.1.3 污水重复利用时,其水质应符合CJ25.1—89《生活杂用水水质标准》的规 定。 6.1.4 生产性废(污)水不应进入生活污水系统。 6.2 水 量 和 水 质 6.2.1 生活污水处理应根据工程具体情况,收集厂区和生活区的污水。 6.2.2 生活污水量应根据发电厂规模和排水量标准,参照类似发电厂的运行数据 确 定。 6.2.3 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进口的污水水质设计指标宜根据计算厂区和生活区污水 水 质指标的加权平均值后确定。具体指标参见表6.2.3。 表6.2.3 厂区、生活区污水主要水质指标 6.3 系 统 设 计 6.3.1 生活污水处理可采用以下工艺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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