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该特征的形成与普通法的令状制有直接关系。无令状即无救济方法。每一种令状都与一定的诉讼 形式和诉讼程序相联系,也就是说,每一种令状都规定着相应的法院管辖,相应的传唤方式、答辩方 式、审理方式、判决方式和执行方式。如果申请不到相应的令状,就无法确定诉讼的方式和程序,当事 人的权利也就无法得到保护。 如果洗错今状权利同样无法实 但它们对英国法的发展仍有深刻的影响 )衡平法的概念 解释“衡平 词的来源。现代意义上的衡平法仅指英美法渊源中独立于普通法的另一种形式的判例 法,它通过大法官法院的审判活动。以大法官的“良心”和“正义”为基础发展起来。 衡平权利和数济方法 常见的衡平权利和救济方法包括:信托、衡平法上的赎回权、部分履行、衡平法上之不得自食其言、禁 今、特别阳行、正、纠正、返还等。其中最重要的是禁令和特别行。 衡平法的诉讼程序 与普通法的诉讼程序相比 衡平法的诉讼程序却相当简便、灵活,衡平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也比普通法院 的法官 衡平法与普通法的关系及其对英国法的发展 衡平法的产生并不是为了取代普通法,它只是对普通法的补充。普通法是一种完整的法律制度,而衡平 法却是一种“补偿性”的制度,其存在是以普通法的存在为前提的。 介绍普通法院与衡平法院的冲突。17世纪最终确立衡平法优先原则。 衡平法对英国法律体系的完善作出了重要贡献。1875年以后,衡平法仍是创造新原则和补救规则的重要 手段。介绍“高树案”判决 (一)制定法的种类 现代制定法包括:欧洲联盟法、国会立法、委托立法等 制定法和判例法的 从数量上看,制定法在整 法律体系中所占的比例不如判例法:从效力上看,制定法又高于判例法。从 实施角度看,制定法不能脱离判例法而存在,其实施与解释都必须借助于判例法。 四、其他渊源 (一)习惯 习惯对英国法的发展曾起过重要作用,并仍在许多领域影响着法律的内容及其实施。但现代英国习惯己 很少被作为法律依据引用,除非它同时具备远古性、合理性、确定性、强制性和不间断性等条件。 司法实践中经常引用那些被称为“权威性典 苏的集尚不完备、,漳循先侧原则简未雅高的生我中引用权度著作的做法极为少 籍”的早期法等 著作。但在现代英国, 第三节 宪法 英国宪法的渊源 宪法渊源包括三部分:成文的宪法性法律、不成文的宪法性惯例以及涉及宪法制度和原则的判例。 ·、英国宪法的基本原则 说明议会主权原则、分权原则、责任内阁制和法治原则的内涵、发展、意 义。 三、英国宪法的特点 说明英国宪法是历史长期发展的产物,具有极强的延续性:宪法的内容很不确定,各部分渊源都会随着 时代的发据而变化, 与大部分国家的宪法不同,英国宪法属于柔性宪法,其修改程序与普通法律相同 财 法是英国法最古老的部门 也是最为复杂的部门之 一。它是调整财产所有、占有、使用、转 、继承、信托等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财产的分类 关于动产和不动产的划分源于中世纪普通法诉讼形式之分。不动产来自对物诉讼 意即这种诉讼要求收回实体的、特定的物:动产来自对人诉讼,意即这种诉讼要求特定人归还原物或赔 货损失。 、地富制 地产制是英国财产法的独特制度,也是相对于大陆法系的物权法而言最为复杂的制度之一。地产权即 定土恤上的权益,并非严格意义上的所有权保护。该特征的形成与普通法的令状制有直接关系。无令状即无救济方法。每一种令状都与一定的诉讼 形式和诉讼程序相联系,也就是说,每一种令状都规定着相应的法院管辖,相应的传唤方式、答辩方 式、审理方式、判决方式和执行方式。如果申请不到相应的令状,就无法确定诉讼的方式和程序,当事 人的权利也就无法得到保护。如果选错了令状权利同样无法实现。 1875年以后,虽然令状制已经废除,但它们对英国法的发展仍有深刻的影响。 二、衡平法 (一)衡平法的概念 解释“衡平”一词的来源。现代意义上的衡平法仅指英美法渊源中独立于普通法的另一种形式的判例 法,它通过大法官法院的审判活动,以大法官的“良心”和“正义”为基础发展起来。 (二) 衡平权利和救济方法 常见的衡平权利和救济方法包括:信托、衡平法上的赎回权、部分履行、衡平法上之不得自食其言、禁 令、特别履行、纠正、纠正、返还等。其中最重要的是禁令和特别履行。 (三) 衡平法的诉讼程序 与普通法的诉讼程序相比,衡平法的诉讼程序却相当简便、灵活,衡平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也比普通法院 的法官大。 (四) 衡平法与普通法的关系及其对英国法的发展 衡平法的产生并不是为了取代普通法,它只是对普通法的补充。普通法是一种完整的法律制度,而衡平 法却是一种“补偿性”的制度,其存在是以普通法的存在为前提的。 介绍普通法院与衡平法院的冲突。17世纪最终确立衡平法优先原则。 衡平法对英国法律体系的完善作出了重要贡献。1875年以后,衡平法仍是创造新原则和补救规则的重要 手段。介绍“高树案”判决。 三、制定法 (一)制定法的种类 现代制定法包括:欧洲联盟法、国会立法、委托立法等。 (二) 制定法和判例法的关系 从数量上看,制定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所占的比例不如判例法;从效力上看,制定法又高于判例法。从 实施角度看,制定法不能脱离判例法而存在,其实施与解释都必须借助于判例法。 四、其他渊源 (一)习惯 习惯对英国法的发展曾起过重要作用,并仍在许多领域影响着法律的内容及其实施。但现代英国习惯已 很少被作为法律依据引用,除非它同时具备远古性、合理性、确定性、强制性和不间断性等条件。 (二) 学说 在判例集尚不完备、遵循先例原则尚未确立的年代里,司法实践中经常引用那些被称为“权威性典 籍”的早期法学著作。但在现代英国,在司法实践中引用权威著作的做法极为少见。 第三节 宪法 一、 英国宪法的渊源 宪法渊源包括三部分:成文的宪法性法律、不成文的宪法性惯例以及涉及宪法制度和原则的判例。 二、英国宪法的基本原则 说明议会主权原则、分权原则、责任内阁制和法治原则的内涵、发展、意 义。 三、英国宪法的特点 说明英国宪法是历史长期发展的产物,具有极强的延续性;宪法的内容很不确定,各部分渊源都会随着 时代的发展而变化;与大部分国家的宪法不同,英国宪法属于柔性宪法,其修改程序与普通法律相同。 第四节 财产法 财产法是英国法最古老的部门之一,也是最为复杂的部门之一。它是调整财产所有、占有、使用、转 让、继承、信托等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一、财产的分类 关于动产和不动产的划分源于中世纪普通法诉讼形式之分。不动产来自对物诉讼, 意即这种诉讼要求收回实体的、特定的物;动产来自对人诉讼,意即这种诉讼要求特定人归还原物或赔 偿损失。 二、地产制 地产制是英国财产法的独特制度,也是相对于大陆法系的物权法而言最为复杂的制度之一。地产权即一 定土地上的权益,并非严格意义上的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