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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专门委员会审议的时候,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十四条 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法律案,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先向常 务委员会提出,经常务委员会会议依照本法第二章第三节规定的有关程序审议 后,决定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由常务委员会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或 者由提案人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 第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法律案,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一 个月前将法律草案发给代表。 第十六条 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大会全体会议听取提案人的说明后, 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 各代表团审议法律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各代表团审议法律案时,根据代表团的要求,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介绍 情况。 第十七条 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向主 席团提出审议意见,并印发会议。 第十八条 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由法律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的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专门委员会审议的时候,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十四条 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法律案,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先向常 务委员会提出,经常务委员会会议依照本法第二章第三节规定的有关程序审议 后,决定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由常务委员会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或 者由提案人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 第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法律案,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一 个月前将法律草案发给代表。 第十六条 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大会全体会议听取提案人的说明后, 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 各代表团审议法律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各代表团审议法律案时,根据代表团的要求,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介绍 情况。 第十七条 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向主 席团提出审议意见,并印发会议。 第十八条 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由法律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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