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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福鼎市的玄武岩石材企业,其生产用原料都由第三人福 建玄武石材有限公司供应,而且供应数量有限。在此情况下,…该 文件虽未给原告点头隆胜石材厂确定权利与义务,但却通过强制干预 福建玄武石材有限公司的销售办法,直接影响到点头隆胜石材厂的经 营权利。因此对点头隆胜石材厂来说,该文件具有了行政诉讼法第十 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 主权的’情形,是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7也 就是说,该案中的鼎政办(2001)14号文件针对第三人及31家石板 材企业直接设定了权利义务,已经构成具体行政行为。原告的起诉系 基于为第三人及31家石板材企业所设定的权利义务影响了其经营权 利,虽不是所设权利义务的领受人却是该权利义务的利害关系人。这 种利害关系,是因为石板材供应渠道的唯一性和数量的有限性。 2、行为本身的法律效果主要涉及预备行为、重复处置行为、 多阶段行为和行政指导。 在最高法院公布的典型案例罗边槽村一社诉重庆市人民政府林 权争议上诉案 作业 请阅读海龙王案裁定书,分析法院是如何认定会议纪要没有构成 行政决定的。 广州市海龙王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等行政纠纷上诉案 法公布(2003)第4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01)行终字第2 号。 7《点头隆胜石材厂不服福鼎市人民政府行政扶优扶强措施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O01年第6期。法院认为:“福鼎市的玄武岩石材企业,其生产用原料都由第三人福 建玄武石材有限公司供应,而且供应数量有限。在此情况下,……该 文件虽未给原告点头隆胜石材厂确定权利与义务,但却通过强制干预 福建玄武石材有限公司的销售办法,直接影响到点头隆胜石材厂的经 营权利。因此对点头隆胜石材厂来说,该文件具有了行政诉讼法第十 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 主权的’情形,是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7也 就是说,该案中的鼎政办(2001)14 号文件针对第三人及 31 家石板 材企业直接设定了权利义务,已经构成具体行政行为。原告的起诉系 基于为第三人及 31 家石板材企业所设定的权利义务影响了其经营权 利,虽不是所设权利义务的领受人却是该权利义务的利害关系人。这 种利害关系,是因为石板材供应渠道的唯一性和数量的有限性。 2、行为本身的法律效果 主要涉及预备行为、重复处置行为、 多阶段行为和行政指导。 在最高法院公布的典型案例罗边槽村一社诉重庆市人民政府林 权争议上诉案 作业 请阅读海龙王案裁定书,分析法院是如何认定会议纪要没有构成 行政决定的。 广州市海龙王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等行政纠纷上诉案 法公布(2003)第 46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01)行终字第 2 号。 7 《点头隆胜石材厂不服福鼎市人民政府行政扶优扶强措施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1 年第 6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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