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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和其它建设用地条件(或完成公用设施建设并建成了通用工业厂房以及相配套的 生产和生活服务设施等地面建筑物,或投资额达到总额的%或根据具体情况 定)后,有权将本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地块的余期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交换和 赠与)。 第十九条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受让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可以为中华人民共和 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 双方签订的转让合同,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 第二十条乙方在作出转让 日前应通知甲方。转让双方在转让合同签字 日内,应将经公证的转让合同及有关附件的正本送交甲方,申请办理土地 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换领土地使用证,并按照政府有关规定缴纳土地増值费(税) 第二十一条自转让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 务随之转移。 第二十二条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它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 经甲方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第七章土地使用权出租地和其它建设用地条件(或完成公用设施建设并建成了通用工业厂房以及相配套的 生产和生活服务设施等地面建筑物,或投资额达到总额的 %或根据具体情况 定)后,有权将本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地块的余期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交换和 赠与)。 第十九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受让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可以为中华人民共和 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 双方签订的转让合同,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 第二十条 乙方在作出转让 日前应通知甲方。转让双方在转让合同签字 后 日内,应将经公证的转让合同及有关附件的正本送交甲方,申请办理土地 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换领土地使用证,并按照政府有关规定缴纳土地增值费(税)。 第二十一条 自转让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 务随之转移。 第二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它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 经甲方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第七章 土地使用权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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