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加载图片...
危害区域、危险化学品性质及危害程度: 三)针对事故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空气造成的现实危害和可能产生的 危害,迅速采取封闭、隔离、洗消等措施 (四)对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的危害进行监测、处置,直至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 第五十三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必须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指导和 必要的协助 第五十四条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环境污染的信息,由环境保护部门统一公布。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对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 依法实施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 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 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 涉及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事项予以批准 或者许可的 (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许可的单位和个人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 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或者许可的单位和个人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 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许可或者发现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不予查处 第五十六条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有关部门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职责,组织 实施救援或者采取必要措施,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扩大,或者拖延、推诿 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触 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质检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予以关闭或者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无害化销毁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或者 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的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 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 罪、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工商登记注册,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 (二)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擅自开工生产危险化学品的: (三)未经审查批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擅自改建、扩建的 (四)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者未经工商登记注册,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 经营的: (五)生产、经营、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或者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灭鼠 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的 第五十八条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 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 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 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或者公安 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 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责 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仼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 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质检部门或者交通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 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触犯刑律的,对负 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生产销售伪劣商 品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定点,擅自生产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 二)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及其配载的容器未按照国家关于船舶检验的规范进行 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 (三)危险化学品包装的材质、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与所包装的 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的 (四)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容器在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 五)使用非定点企业生产的或者未经检测、检验合格的包装物、容器包装、盛危害区域、危险化学品性质及危害程度; (三)针对事故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空气造成的现实危害和可能产生的 危害,迅速采取封闭、隔离、洗消等措施; (四)对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的危害进行监测、处置,直至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 准。 第五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必须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指导和 必要的协助。 第五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环境污染的信息,由环境保护部门统一公布。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对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 依法实施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 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 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 涉及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事项予以批准 或者许可的; (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许可的单位和个人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 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或者许可的单位和个人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 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许可或者发现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不予查处 的。 第五十六条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有关部门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职责,组织 实施救援或者采取必要措施,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扩大,或者拖延、推诿 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触 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质检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予以关闭或者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无害化销毁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或者 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的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 10 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5 倍以下 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10 万元的,并处 5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 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 罪、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工商登记注册,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 (二)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擅自开工生产危险化学品的; (三)未经审查批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擅自改建、扩建的; (四)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者未经工商登记注册,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 经营的; (五)生产、经营、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或者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灭鼠 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的。 第五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 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 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 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或者公安 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 2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 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责 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 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质检部门或者交通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 处 2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触犯刑律的,对负 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生产销售伪劣商 品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定点,擅自生产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 (二)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及其配载的容器未按照国家关于船舶检验的规范进行 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 (三)危险化学品包装的材质、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与所包装的 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的; (四)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容器在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 (五)使用非定点企业生产的或者未经检测、检验合格的包装物、容器包装、盛
<<向上翻页向下翻页>>
©2008-现在 cucdc.com 高等教育资讯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