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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保护和改善环境 第二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环境保护目标和治理任务,采取有 效措施,改善环境质量。 未达到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重点区域、流域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 限期达标规划,并采取措施按期达标。 第二十九条国家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 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 各级人民政府对具有代表性的各种类型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珍稀、濒危的 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重要的水源涵养区域,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 构造、著名溶洞和化石分布区、冰川、火山、温泉等自然遗迹,以及人文遗迹、 古树名木,应当采取措施予以保护,严禁破坏。 第三十条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应当合理开发,保护生物多样性,保障生态 安全,依法制定有关生态保护和恢复治理方案并予以实施。 引进外来物种以及研究、开发和利用生物技术,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对生物 多样性的破坏。 第三十一条国家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制度。 国家加大对生态保护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落实 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确保其用于生态保护补偿。第三章 保护和改善环境 第二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环境保护目标和治理任务,采取有 效措施,改善环境质量。 未达到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重点区域、流域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 限期达标规划,并采取措施按期达标。 第二十九条 国家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 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 各级人民政府对具有代表性的各种类型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珍稀、濒危的 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重要的水源涵养区域,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 构造、著名溶洞和化石分布区、冰川、火山、温泉等自然遗迹,以及人文遗迹、 古树名木,应当采取措施予以保护,严禁破坏。 第三十条 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应当合理开发,保护生物多样性,保障生态 安全,依法制定有关生态保护和恢复治理方案并予以实施。 引进外来物种以及研究、开发和利用生物技术,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对生物 多样性的破坏。 第三十一条 国家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制度。 国家加大对生态保护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落实 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确保其用于生态保护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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