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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收入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 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 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本准则所涉及的收入,包括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和让渡 资产使用权收入 企业代第三方收取的款项,应当作为负债处理,不应当确认为收 第三条长期股权投资、建造合同、租赁、原保险合同、再保险 合同等形成的收入,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第二章销售商品收入 第四条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1 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收入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 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 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本准则所涉及的收入,包括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和让渡 资产使用权收入。 企业代第三方收取的款项,应当作为负债处理,不应当确认为收 入。 第三条 长期股权投资、建造合同、租赁、原保险合同、再保险 合同等形成的收入,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第二章 销售商品收入 第四条 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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