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加载图片...
第十一单元2学时 主要知识点:《森林法》、《草原法》、《矿产资源法》、《渔业法》、《野生动物 保护法》 教学手段:讲解自学 第四节矿产资源保护法 矿产资源的概念 矿产资源,是指在地质运动过程中形成的,在一定的经济技术条件下可为人 类用于生产和生活的各种矿物质富集物,是自然资源的一种 按照我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矿产资源,是指“由地质作用形 成的,具有利用价值的,呈固态、液态、气态的自然资源 我国的矿产资源及其开发利用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部分重要 矿种贫矿多、富矿少,有的甚至短缺;二是伴生矿多单—矿少,分选冶炼困难 三是地区分布不均,且很多矿产处在开采条件极为困难的偏远山区和生活条件极 为恶劣的地区,不易开发利用;四是人均占有量低,有些矿产难以满足经济发展 的需要;五是开发利用的技术和管理水平低,浪费和破坏严重。我国矿产资源的 这种现实状况决定了我国必须十分注意其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以便满足经济发 展对矿产资源的日益增长的需求 目前我国的矿产资源保护法主要由《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采矿登记管理暂行办 法》、《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石油及天然气勘査、开采登记管理暂行办 法》、《中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缴纳矿区使用费暂行规定》、《矿产资源补偿费 征收管理规定》、《煤炭法》、《煤炭生产许可征收管理办法》、《乡镇煤矿管理条例》 等组成 二、矿产资源保护的主要法律制度 (一)探矿、采矿权问题 《矿产资源法》第3条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 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 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1.探矿权、采矿权的取得和保护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 办理登记;但是,已经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在划定的范围内为本企业 的生产而进行的勘查除外 2.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 国家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国家对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 的费用,可以根据不同情况规定予以减缴、免缴。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 规定。 3.探矿权和采矿权的有限制转让 《矿产资源法》规定了探矿权和采矿权在下列情况下可以转让 (1)探矿权人有权在划定的勘查作业区内进行规定的勘查作业,有权优先 取得勘查作业区矿产资源的采矿权。探矿权人在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后,经 依法批准,可以将探矿权转让他人 2)已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 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而需要变更采矿主 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 除了上述两种情形外,探矿权、采矿权不允许进行转让,更不得倒卖牟利。 (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过程中的保护管理制 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规划制度。我国《矿产资源法》规定,国家对矿产 资源的勘查、开发实行统-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勘查、合理开采和综合利用的 方针。第十一单元 2 学时 主要知识点:《森林法》、《草原法》、《矿产资源法》、《渔业法》、《野生动物 保护法》、 教学手段:讲解自学 第四节 矿产资源保护法 一、矿产资源的概念 矿产资源,是指在地质运动过程中形成的,在一定的经济技术条件下可为人 类用于生产和生活的各种矿物质富集物,是自然资源的一种。 按照我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矿产资源,是指“由地质作用形 成的,具有利用价值的,呈固态、液态、气态的自然资源”。 我国的矿产资源及其开发利用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部分重要 矿种贫矿多、富矿少,有的甚至短缺;二是伴生矿多,单一矿少,分选冶炼困难; 三是地区分布不均,且很多矿产处在开采条件极为困难的偏远山区和生活条件极 为恶劣的地区,不易开发利用;四是人均占有量低,有些矿产难以满足经济发展 的需要;五是开发利用的技术和管理水平低,浪费和破坏严重。我国矿产资源的 这种现实状况决定了我国必须十分注意其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以便满足经济发 展对矿产资源的日益增长的需求。 目前,我国的矿产资源保护法主要由《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采矿登记管理暂行办 法》、《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石油及天然气勘查、开采登记管理暂行办 法》、《中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缴纳矿区使用费暂行规定》、《矿产资源补偿费 征收管理规定》、《煤炭法》、《煤炭生产许可征收管理办法》、《乡镇煤矿管理条例》 等组成。 二、矿产资源保护的主要法律制度 (一)探矿、采矿权问题 《矿产资源法》第 3 条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 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 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1.探矿权、采矿权的取得和保护: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 办理登记;但是,已经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在划定的范围内为本企业 的生产而进行的勘查除外。 2.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 国家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国家对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 的费用,可以根据不同情况规定予以减缴、免缴。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 规定。 3.探矿权和采矿权的有限制转让: 《矿产资源法》规定了探矿权和采矿权在下列情况下可以转让: (1)探矿权人有权在划定的勘查作业区内进行规定的勘查作业,有权优先 取得勘查作业区矿产资源的采矿权。探矿权人在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后,经 依法批准,可以将探矿权转让他人; (2)已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 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而需要变更采矿主 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 除了上述两种情形外,探矿权、采矿权不允许进行转让,更不得倒卖牟利。 (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过程中的保护管理制 1、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规划制度。我国《矿产资源法》规定,国家对矿产 资源的勘查、开发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勘查、合理开采和综合利用的 方针
向下翻页>>
©2008-现在 cucdc.com 高等教育资讯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