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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18466—200 表2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日均值) 序号 控制项目 排放标准 预处理标准 1粪大肠菌群数/(MPNL 5000 2肠道致病菌 不得检出 3肠道病毒 不得检出 6-9 化学需氧量 浓度/ 最高允许排放负荷/[g(床位d) 生化需氧量(BOD) 浓度/(mg/L) 最高允许排放负荷/[g(床位d)] 悬浮物(Ss) 7浓度/(mg/①) 最高允许排放负荷/[g(床位·d)] 动植物油/(mg 10石油类/(mg/L 1]阴离子表面活性剂/(m) 10 12色度/(稀释倍数) 13挥发酚/(mg/L 0.5 14总氰化物/(mg/L) 05 0.5 15总汞/(mg/L) 0.05 0.05 16总镉/(mg/L) 0.1 17总铬/(mg) 1.5 18大价铬/(m) 0.5 总砷 0.5 20总铅/(mg/L 1.0 1.0 21总银/(mg/L) 0.5 0.5 a/( Ba/L 总B/(BqL 24总余氯,2)/(mg/) 注:1)采用含氯消毒剂消毒的工艺控制要求为: 排放标准:消毒接触池接触时间≥1h,接触池出口总余氯3~10mg/L。 预处理标准:消毒接触池接触时间≥1h,接触池出口总余氯2~8mgL 2)采用其他消毒剂对总余氯不做要求。 4.1.3县级以下或20张床位以下的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所有医疗机构污水经消毒处理后方可排放。 4.1.4禁止向GB3838I、Ⅱ类水域和Ⅲ类水域的饮用水保护区和游泳区,GB3097一、二类海域 直接排放医疗机构污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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