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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供所有缔约方参加,并应具有多学科性。该机构应由在有关专门领域胜任的 政府代表组成。该机构应定期就其工作的一切方面向缔约方会议报告。 2.在缔约方会议指导下和依靠现有主管国际机构,该机构应 a)就有关气候变化及其影响的最新科学知识提出评估 (b)就履行公约所采取措施的影响进行科学评估; (c)确定创新的、有效率的和最新的技术与专有技术,并就促进这类技术 的发展和/或转让的途径与方法提供咨询 (d)就有关气候变化的科学计划和研究与发展的国际合作,以及就支持发 展中国家建立自生能力的途径与方法提供咨询;和 e)答复缔约方会议及其附属机构可能向其提出的科学、技术和方法问题。 3.该机构的职能和职权范围可由缔约方会议进一步制定。 第十条附属履行机构 1.兹设立附属履行机构,以协助缔约方会议评估和审评本公约的有效履行 该机构应开放供所有缔约方参加,并由为气候变化问题专家的政府代表组成。该 机构应定期就其工作的一切方面向缔约方会议报告。 2.在缔约方会议的指导下,该机构应: a)考虑依第十二条第1款提供的信息,参照有关气候变化的最新科学评 估,对各缔约方所采取步骤的总体合计影响作出评估; (b)考虑依第十二条第2款提供的信息,以协助缔约方会议进行第四条第 2款(d)项所要求的审评;和 (c)酌情协助缔约方会议拟订和执行其决定。 第十一条资金机制 1.兹确定一个在赠予或转让基础上提供资金、包括用于技术转让的资金的 机制。该机制应在缔约方会议的指导下行使职能并向其负责,并应由缔约方会议 决定该机制与本公约有关的政策、计划优先顺序和资格标准。该机制的经营应委 托一个或多个现有的国际实体负责。 2.该资金机制应在一个透明的管理制度下公平和均衡地代表所有缔约方。 3.缔约方会议和受托管资金机制的那个或那些实体应议定实施上述各款的 安排,其中应包括: a)确保所资助的应付气候变化的项目符合缔约方会议所制定的政策、计 划优先顺序和资格标准的办法 法;(b)根据这些政策、计划优先顺序和资格标准重新考虑某项供资决定的办 (c)依循上述第1款所述的负责要求,由那个或那些实体定期向缔约方会 议提供关于其供资业务的报告; (d)以可预测和可认定的方式确定履行本公约所必需的和可以得到的资金 数额,以及定期审评此一数额所应依据的条件 4.缔约方会议应在其第一届会议上作出履行上述规定的安排,同时审评并 考虑到第二十一条第3款所述的临时安排,并应决定这些临时安排是否应予维持。 在其后四年内,缔约方会议应对资金机制进行审评,并采取适当的措施。 5.发达国家缔约方还可通过双边、区域性和其他多边渠道提供并由发展中 国家缔约方获取与履行本公约有关的资金 第十二条提供有关履行的信息 1.按照第四条第1款,第一缔约方应通过秘书处向缔约方会议提供含有下 列内容的信息开放供所有缔约方参加,并应具有多学科性。该机构应由在有关专门领域胜任的 政府代表组成。该机构应定期就其工作的一切方面向缔约方会议报告。 2.在缔约方会议指导下和依靠现有主管国际机构,该机构应: (a)就有关气候变化及其影响的最新科学知识提出评估; (b)就履行公约所采取措施的影响进行科学评估; (c)确定创新的、有效率的和最新的技术与专有技术,并就促进这类技术 的发展和/或转让的途径与方法提供咨询; (d)就有关气候变化的科学计划和研究与发展的国际合作,以及就支持发 展中国家建立自生能力的途径与方法提供咨询;和 (e)答复缔约方会议及其附属机构可能向其提出的科学、技术和方法问题。 3.该机构的职能和职权范围可由缔约方会议进一步制定。 第十条 附属履行机构 1.兹设立附属履行机构,以协助缔约方会议评估和审评本公约的有效履行。 该机构应开放供所有缔约方参加,并由为气候变化问题专家的政府代表组成。该 机构应定期就其工作的一切方面向缔约方会议报告。 2.在缔约方会议的指导下,该机构应: (a)考虑依第十二条第1款提供的信息,参照有关气候变化的最新科学评 估,对各缔约方所采取步骤的总体合计影响作出评估; (b)考虑依第十二条第2款提供的信息,以协助缔约方会议进行第四条第 2款(d)项所要求的审评;和 (c)酌情协助缔约方会议拟订和执行其决定。 第十一条 资金机制 1.兹确定一个在赠予或转让基础上提供资金、包括用于技术转让的资金的 机制。该机制应在缔约方会议的指导下行使职能并向其负责,并应由缔约方会议 决定该机制与本公约有关的政策、计划优先顺序和资格标准。该机制的经营应委 托一个或多个现有的国际实体负责。 2.该资金机制应在一个透明的管理制度下公平和均衡地代表所有缔约方。 3.缔约方会议和受托管资金机制的那个或那些实体应议定实施上述各款的 安排,其中应包括: (a)确保所资助的应付气候变化的项目符合缔约方会议所制定的政策、计 划优先顺序和资格标准的办法; (b)根据这些政策、计划优先顺序和资格标准重新考虑某项供资决定的办 法; (c)依循上述第1款所述的负责要求,由那个或那些实体定期向缔约方会 议提供关于其供资业务的报告; (d)以可预测和可认定的方式确定履行本公约所必需的和可以得到的资金 数额,以及定期审评此一数额所应依据的条件。 4.缔约方会议应在其第一届会议上作出履行上述规定的安排,同时审评并 考虑到第二十一条第3款所述的临时安排,并应决定这些临时安排是否应予维持。 在其后四年内,缔约方会议应对资金机制进行审评,并采取适当的措施。 5.发达国家缔约方还可通过双边、区域性和其他多边渠道提供并由发展中 国家缔约方获取与履行本公约有关的资金。 第十二条 提供有关履行的信息 1.按照第四条第1款,第一缔约方应通过秘书处向缔约方会议提供含有下 列内容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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