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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人(权利主体) 第二编:所有权的各种形(权利客体) 第三编:获得财产的各种形式(权利的变动) 三、民法典的立法原则 1、自由与平等: 2、所有权无限 哭约自治 4、过失责任 四、20世纪以来民法的变化 1、概要介绍民法典修改情况: 2、内容和原则的变化主要表现在:正式承认法人的民事主体地位:加强对所有权的限制:契约自治原则 受到限制:无过失责任原则的确立:婚烟家庭法更趋平等和自由。 五、民法典的历史地位和影响 1、大陆法系的精髓: 2、19世纪民法的典范 第四节 刑法 一、1810《法国刑罚典》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一)主要内容 1、贯彻了罪刑法定主义和法律不溯及既往的资产阶级刑法原则: 2、法典对危害国家安全和财产安全的行为,给子极严厉的惩罚。 (二)法典的特点 1、结构体例:把犯罪分为重罪、经罪和违警罪,并被世界各国普流接受 2、立法技术:总则不发达,分则发达:注重实际运用,条文简洁: 3、立法原则:罪刑法定主义、罪刑相适应、法不溯及慨往等原则: 4、具体内容 威吓性和残酷性:客观归罪和报应刑 19世纪末以来刑法的发展变化 刑法典进行了许多修改,并颁行了大量的刑事法规:加强了对罢工组织的镇压:减少自由刑的适用:保 护被害人的权益:废除死刑:刑法典的适用范围有所变化。 三、1992年新刑法典 体现了以往刑法典修改的成果,在结构体例、基本原则、概念术语、犯罪分类等方面继承了旧刑法 典成果,但又反映了时代的发展,体现了对人权的尊重。 第五节司法制度 院组线 普通法院系统的基层法院分为民事法院和刑事法院。民事法院包括初审法院和大审法院等,刑事法院包 括违警法院、轻罪法院和重罪法院。上级法院则包括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 二、行政法院组织及其特点 法国是行政法院的发源地,法国现行行政法院系统分为三级:最高行政法院、行改上诉法院和行政 裁判所,此外还有各种专门行政法庭 与普通法院相比,行政法院有其特点:审判人员不是法官的职称而是行政官吏:裁决案件的主要依据是 判例而非成文法典:行政法院无法律解释权,也不能干涉行政机关执行它的基本职务。 三、诉讼制度 1、宙判方式,主是职权主义 2、法官制度: 可更换 专职制 、退休制和高薪制等 陪审制度: 有重罪 法院 设有陪审团 陪审团的组成与职责都不同于英国 4、检察制度: 检察官属于 “定的法院,由司法局部管辖,没有单独的司法机关。 第六节 大陆法系的形成及特点 一、大陆法系的形成 1、源头为罗马法: 2、罗马法复兴促进了大陆法系的形成: 3、古典自然法学和法国大革命为大陆法系的形成奠定了思想基础,提供了政治前提: 第一编:人(权利主体)   第二编:所有权的各种形(权利客体)   第三编:获得财产的各种形式(权利的变动) 三、民法典的立法原则 1、自由与平等; 2、所有权无限; 3、契约自治; 4、过失责任。 四、20世纪以来民法的变化 1、概要介绍民法典修改情况; 2、内容和原则的变化主要表现在:正式承认法人的民事主体地位;加强对所有权的限制;契约自治原则 受到限制;无过失责任原则的确立;婚姻家庭法更趋平等和自由。 五、民法典的历史地位和影响 1、大陆法系的精髓; 2、19世纪民法的典范。 第四节  刑法 一、1810《法国刑罚典》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一)主要内容 1、贯彻了罪刑法定主义和法律不溯及既往的资产阶级刑法原则; 2、法典对危害国家安全和财产安全的行为,给予极严厉的惩罚。 (二)法典的特点 1、结构体例:把犯罪分为重罪、轻罪和违警罪,并被世界各国普遍接受; 2、立法技术:总则不发达,分则发达;注重实际运用,条文简洁; 3、立法原则:罪刑法定主义、罪刑相适应、法不溯及既往等原则; 4、具体内容:封建性、威吓性和残酷性;客观归罪和报应刑。 二、19世纪末以来刑法的发展变化 刑法典进行了许多修改,并颁行了大量的刑事法规;加强了对罢工组织的镇压;减少自由刑的适用;保 护被害人的权益;废除死刑;刑法典的适用范围有所变化。 三、1992年新刑法典   体现了以往刑法典修改的成果,在结构体例、基本原则、概念术语、犯罪分类等方面继承了旧刑法 典成果,但又反映了时代的发展,体现了对人权的尊重。 第五节  司法制度 一、普通法院组织 普通法院系统的基层法院分为民事法院和刑事法院。民事法院包括初审法院和大审法院等,刑事法院包 括违警法院、轻罪法院和重罪法院。上级法院则包括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 二、行政法院组织及其特点   法国是行政法院的发源地,法国现行行政法院系统分为三级:最高行政法院、行政上诉法院和行政 裁判所,此外还有各种专门行政法庭 与普通法院相比,行政法院有其特点:审判人员不是法官的职称而是行政官吏;裁决案件的主要依据是 判例而非成文法典;行政法院无法律解释权,也不能干涉行政机关执行它的基本职务。 三、诉讼制度   1、审判方式:主要是职权主义; 2、法官制度:不可更换制、专职制、退休制和高薪制等; 3、陪审制度:只有重罪法院(巡回法院)设有陪审团,陪审团的组成与职责都不同于英国; 4、检察制度:检察官属于一定的法院,由司法局部管辖,没有单独的司法机关。 第六节  大陆法系的形成及特点 一、大陆法系的形成 1、源头为罗马法; 2、罗马法复兴促进了大陆法系的形成; 3、古典自然法学和法国大革命为大陆法系的形成奠定了思想基础,提供了政治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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