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法制史教案:教会法 第七章教会法 教学目的 通过本 学习,了解中世纪西欧法制发展的多样性,了解教会法的发展演变过程,进一步理解法律与宗 教的关系。 教学重点: 教会法的发展与演变,教会法的渊源,教会法的主要制度,教会法的特点与历史地位。 第一节教会法产生与演变 、教会法的概念 教会法是基督教会所制定的对其信徒和神职人员在信仰、伦理和教会制度等方面具有约束力的法律的总 称 、教会法的产生 教会法是件 基督教的产生与发展逐渐形成的,公元4世纪,随着基督教成为罗马国教,基督教教义就 成为教徒的生活准则。 三、教会法的发展 1.早期发展阶段(4 -9世纪) 最初教会法的内容只限于神职人员的宗教纪律,但随着基督教地位的提高,教会法也不仅适用于教徒, 开始对世俗居民具有强制性。 2 全盛时期(10一一15世纪) 随着教会势力的增长,教会法内容不断完善,教会法院的管辖权扩大到许多世俗事务,同时也出现了综 合汇编的教会法规集即教皇教令集。救会法的研究也日趋繁荣,内容更加系统,逐渐发展成为独立的法 律体系 衰落时期(16世纪以后) 宗教革以后, 各国君主纷纷摆脱罗马教皇的控制。资产阶级以后,各国奉行政教分离,教会法的管辖 范围逐渐缩小到信仰、道德等领域。但在婚姻、家庭和继承方面,教会法还存在较大影响。 第二节教会法的基本渊源 “、圣经 圣经包括《旧约全书》和《新的全书》两部分,是教会法最重要的渊源。《圣经》中最直接的法律规范 就是记录在《旧约》的“律法书”中的摩西十诫 教卓教今 教皇教令即教皇就某些重大事件向各地或某一地区发布的敕令,是教会法中仅次于《圣经》的重要渊 源。随着教皇教令的增多,出现了许多教令集,如《格拉蒂安教令集》。 会议决议 宗教会议决议即宗教会议通过的决议,是教会法发展早期阶段的主要立法形式。 四、罗马法的某些原则和制度 说明教会法的发展与罗马法之间的密切关系。 第三节教会法的基本制度 一、数阶制度 教阶制度是规定基督教神职人员的等级和教务管理的制度,一般分为教皇、大主教、主教和神甫。 、财产制府 教会的多数土地和动产是通过赠与取得的。教会对其士地和动产享有独立取得、存留和管辖的权利,并 且不受世俗政府约束。凡强占教会财产,均应受弃绝罚惩处 教会法禁止“重利”行为,禁止附利息贷款。经当事人宣誓的奥约必须履行,不得以任何借口毁约。教 会承认“死抵押权”。 四、婚烟家庭与继承 婚姻成立:确认一夫一妻和永不离异原则,结婚时要举行宗教仪式。 婚烟解除:通常不许离婚,但属于教会法规定的应禁止和应撤销的婚姻可宜布无效。 婚姻家庭关系:夫应保护其妻,妻应顺从其夫。但是教会法也规定婚姻义务、忠诚义务的相互性和保护 点妇财产的制度 外国法制史教案:教会法 第七章 教会法 教学目的: 通过本章学习,了解中世纪西欧法制发展的多样性,了解教会法的发展演变过程,进一步理解法律与宗 教的关系。 教学重点: 教会法的发展与演变,教会法的渊源,教会法的主要制度,教会法的特点与历史地位。 第一节 教会法产生与演变 一、教会法的概念 教会法是基督教会所制定的对其信徒和神职人员在信仰、伦理和教会制度等方面具有约束力的法律的总 称。 二、教会法的产生 教会法是伴随着基督教的产生与发展逐渐形成的,公元4世纪,随着基督教成为罗马国教,基督教教义就 成为教徒的生活准则。 三、教会法的发展 1.早期发展阶段(4——9世纪) 最初教会法的内容只限于神职人员的宗教纪律,但随着基督教地位的提高,教会法也不仅适用于教徒, 开始对世俗居民具有强制性。 2. 全盛时期(10——15世纪) 随着教会势力的增长,教会法内容不断完善,教会法院的管辖权扩大到许多世俗事务,同时也出现了综 合汇编的教会法规集即教皇教令集。教会法的研究也日趋繁荣,内容更加系统,逐渐发展成为独立的法 律体系。 3. 衰落时期(16世纪以后) 宗教改革以后,各国君主纷纷摆脱罗马教皇的控制。资产阶级以后,各国奉行政教分离,教会法的管辖 范围逐渐缩小到信仰、道德等领域。但在婚姻、家庭和继承方面,教会法还存在较大影响。 第二节 教会法的基本渊源 一、圣经 圣经包括《旧约全书》和《新约全书》两部分,是教会法最重要的渊源。《圣经》中最直接的法律规范 就是记录在《旧约》的“律法书”中的摩西十诫。 二、教皇教令 教皇教令即教皇就某些重大事件向各地或某一地区发布的敕令,是教会法中仅次于《圣经》的重要渊 源。随着教皇教令的增多,出现了许多教令集,如《格拉蒂安教令集》。 三、宗教会议决议 宗教会议决议即宗教会议通过的决议,是教会法发展早期阶段的主要立法形式。 四、罗马法的某些原则和制度 说明教会法的发展与罗马法之间的密切关系。 第三节 教会法的基本制度 一、教阶制度 教阶制度是规定基督教神职人员的等级和教务管理的制度,一般分为教皇、大主教、主教和神甫。 二、财产制度 教会的多数土地和动产是通过赠与取得的。教会对其土地和动产享有独立取得、存留和管辖的权利,并 且不受世俗政府约束。凡强占教会财产,均应受弃绝罚惩处。 三、债权制度 教会法禁止“重利”行为,禁止附利息贷款。经当事人宣誓的契约必须履行,不得以任何借口毁约。教 会承认“死抵押权”。 四、婚姻家庭与继承 婚姻成立:确认一夫一妻和永不离异原则,结婚时要举行宗教仪式。 婚姻解除:通常不许离婚,但属于教会法规定的应禁止和应撤销的婚姻可宣布无效。 婚姻家庭关系:夫应保护其妻,妻应顺从其夫。但是教会法也规定婚姻义务、忠诚义务的相互性和保护 寡妇财产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