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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与原则的比较: ①承认规则的识别标准,仍然是作为 种规则存 在,被加以适用时,要么完全有效要么完全无效; 而原则并非如此,它存在一个程度的判断余地, 并不是非此即彼。 ②原则具有规则所没有的分量和深度,案件的法 律适用过程中一个原则可以被另一个原则所胜过 而不会失去其效力。 ③原则不像承认规则那样源于立法或裁判,而是 种相当长时间内在法律职业共同体和公众心目 中所形成的妥当性规则与原则的比较: 承认规则的识别标准,仍然是作为一种规则存 在,被加以适用时,要么完全有效要么完全无效; 而原则并非如此,它存在一个程度的判断余地, 并不是非此即彼。 原则具有规则所没有的分量和深度,案件的法 律适用过程中一个原则可以被另一个原则所胜过, 而不会失去其效力。 原则不像承认规则那样源于立法或裁判,而是 一种相当长时间内在法律职业共同体和公众心目 中所形成的妥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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