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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 第七十五条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 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撒销权消灭 第七十六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第五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七十七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第七十八条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第七十九条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 的除外 (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第八十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 效力。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第八十一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 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第八十二条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 第八十三条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 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第八十四条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第八十五条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第八十六条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该从 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第八十七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 担。 第七十五条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 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第七十六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第五章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七十七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第七十八条 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第七十九条 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除外: (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第八十条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 效力。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第八十一条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 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第八十二条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 张。 第八十三条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 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第八十四条 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第八十五条 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第八十六条 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该从 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第八十七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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