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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有关规定。 (二)案情发展: 刘某某、张某某、陈某某、李某某、刘某云均不服某某市公安局的裁决,向某某地级市 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该局作出裁定,维持原裁定。刘某某等仍不服,向当地市人民法院提 起行政诉讼,要求判决撤销某某市公安局作出的治安处罚决定。某某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维 持被告原裁决。宣判后刘某某等还是不服,上诉至某某地级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终审审理 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但对张某某处罚畸重。上诉人上诉理由部分成 立。判决:一、维持原判决关于维持某某市公安局(2006)第71、第74、第101号治安管 理处罚决定部分;二、撤销某某市公安局(2006)第72号治安管理处罚决定 改判拘 留张某某10日为罚款100元 二审宣判后刘某某等仍不服,于2006年2月10日向某某市人民检察院申诉。某某省人 民检察院审査认为,某某市检察院抗诉理由成立。遂于2006年8月3日向某某省高级人民 法院提出抗诉。抗诉理由:一是行政相对人刘某某的三女儿刘某云虽已结婚,但其户口未迁 出,一直住在娘家,村、组强行调出其责任田违反了《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章第三十条第 二款之规定。刘某某与其妻将丈量田地的登记本和皮尺拿走,致使调整责任田的工作无法进 行,其行为虽有过错,应受到批评教育,但尚不构成违法。二是乡政府干部、乡公安人员未 办任何法律手续,滥用职权,非法动用警械,违法行政,侵犯了行政相对人的人身权利 是某某市公安局的具体行政行为定性不准,适用法律错误。行政相对人刘某某、张某某、李 某某、刘某云的行为虽有过错,但尚不构成违法,且某某派出所已将刘某某、张某某、李某 某留所反省,达到了教育目的,而某某市公安局还对行政相对人的过错予以行政处罚,混淆 了过错与违法的界限,显系适用法律错误 某某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抗诉后,指令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再审。2006年10月12 日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原一、二审行政判决,发回某某市人民法院重审。2006年 l1月2日某某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认为检察机关抗诉理由成立。根据《行政诉讼法》 第54条、第60条和《国家赔偿法》第26条、第28条第Ⅰ项、《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16 条之规定,判决:一、撤销原审被告某某市公安局2006年71、72、73、74、101号治安管 理处罚决定;二、由原审被告某某市公安局返还收缴原审原告张某某罚款100元,原审原告 刘某云罚款50元,并赔偿因留置、拘留原审原告刘某某、张某某、李某某经济损失各350 元。以上合计1200元,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诉讼费100元由原审被告某某市 公安局负担 请问 1、治安行政复议的范围包括哪些? 2、此案在法律救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中,适用了哪些程序? 第三部分:【提示与评析】 (一)答案提示: 1、治安行政复议的范围包括: (1)对警告、罚款、拘留等治安管理处罚不服的; (2)对财产的査封、扣押、冻结等治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3)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4)认为公安机关在查处治安案件中侵犯其人身权和财产权的 2、此案在法律救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中,适用了程序有: (1)不服一裁,向一裁的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有关规定。 (二)案情发展: 刘某某、张某某、陈某某、李某某、刘某云均不服某某市公安局的裁决,向某某地级市 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该局作出裁定,维持原裁定。刘某某等仍不服,向当地市人民法院提 起行政诉讼,要求判决撤销某某市公安局作出的治安处罚决定。某某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维 持被告原裁决。宣判后刘某某等还是不服,上诉至某某地级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终审审理 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但对张某某处罚畸重。上诉人上诉理由部分成 立。判决:一、维持原判决关于维持某某市公安局(2006)第 71、第 74、第 101 号治安管 理处罚决定部分;二、撤销某某市公安局(2006)第 72 号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三、改判拘 留张某某 10 日为罚款 100 元。 二审宣判后刘某某等仍不服,于 2006 年 2 月 10 日向某某市人民检察院申诉。某某省人 民检察院审查认为,某某市检察院抗诉理由成立。遂于 2006 年 8 月 3 日向某某省高级人民 法院提出抗诉。抗诉理由:一是行政相对人刘某某的三女儿刘某云虽已结婚,但其户口未迁 出,一直住在娘家,村、组强行调出其责任田违反了《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章第三十条第 二款之规定。刘某某与其妻将丈量田地的登记本和皮尺拿走,致使调整责任田的工作无法进 行,其行为虽有过错,应受到批评教育,但尚不构成违法。二是乡政府干部、乡公安人员未 办任何法律手续,滥用职权,非法动用警械,违法行政,侵犯了行政相对人的人身权利。三 是某某市公安局的具体行政行为定性不准,适用法律错误。行政相对人刘某某、张某某、李 某某、刘某云的行为虽有过错,但尚不构成违法,且某某派出所已将刘某某、张某某、李某 某留所反省,达到了教育目的,而某某市公安局还对行政相对人的过错予以行政处罚,混淆 了过错与违法的界限,显系适用法律错误。 某某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抗诉后,指令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再审。2006 年 10 月 12 日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原一、二审行政判决,发回某某市人民法院重审。2006 年 11 月 2 日某某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认为检察机关抗诉理由成立。根据《行政诉讼法》 第 54 条、第 60 条和《国家赔偿法》第 26 条、第 28 条第 1 项、《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116 条之规定,判决:一、撤销原审被告某某市公安局 2006 年 71、72、73、74、101 号治安管 理处罚决定;二、由原审被告某某市公安局返还收缴原审原告张某某罚款 100 元,原审原告 刘某云罚款 50 元,并赔偿因留置、拘留原审原告刘某某、张某某、李某某经济损失各 350 元。以上合计 1200 元,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10 日内付清。诉讼费 100 元由原审被告某某市 公安局负担。 请问: 1、治安行政复议的范围包括哪些? 2、此案在法律救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中,适用了哪些程序? 第三部分:【提示与评析】 (一)答案提示: 1、 治安行政复议的范围包括: ⑴ 对警告、罚款、拘留等治安管理处罚不服的; ⑵ 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治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⑶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⑷ 认为公安机关在查处治安案件中侵犯其人身权和财产权的。 2、此案在法律救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中,适用了程序有: ⑴ 不服一裁,向一裁的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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