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贸易 《服务贸易总协定》定义了四种服务贸易的"提供模式 ☆模式之一:服务过境 即服务独立于服务提供者和消费者穿越国境。譬如通过电讯或邮政基础设施 提供的服务;咨询、市场调查、电子医生和远程教育等等 令模式之二:国外消费 即消费者穿越国境但却不在消费服务的国家居留。例如:旅馆或饭馆接待非 常住居民;培训外国学生;为非常住居民提供健康服务;项目转包等等 令模式之三:商业存在 即服务提供者是当地的分公司、下属企业或代表机构;他受雇于另一国的服 务提供者,雇用当地员工并且或者依据当地法律建立起某种形式的商业存在。实 质上就是由当地常驻者提供真正意义上的"服务",而接资者则来自国外。例如 跨国服务公司的当地机构。 令模式之四:自然人的移动 即服务提供者暂时以"非常住居民"的身份居留在某国。例如:独立的咨询顾 问或医护人员,以及服务企业的雇员等等。 2004 Dr Jingbo HUANG FU Department of International Business O Lingnan College O Sun Yat-sen University2004 Dr. Jingbo HUANG Department of International Business ● Lingnan College ● Sun Yat-sen University 服务贸易 《服务贸易总协定》定义了四种服务贸易的"提供模式": 模式之一:服务过境 即服务独立于服务提供者和消费者穿越国境。譬如通过电讯或邮政基础设施 提供的服务;咨询、市场调查、电子医生和远程教育等等。 模式之二:国外消费 即消费者穿越国境但却不在消费服务的国家居留。例如:旅馆或饭馆接待非 常住居民;培训外国学生;为非常住居民提供健康服务;项目转包等等。 模式之三:商业存在 即服务提供者是当地的分公司、下属企业或代表机构;他受雇于另一国的服 务提供者,雇用当地员工并且或者依据当地法律建立起某种形式的商业存在。实 质上就是由当地常驻者 提供真正意义上的"服务",而接资者则来自国外。例如: 跨国服务公司的当地机构。 模式之四:自然人的移动 即服务提供者暂时以"非常住居民"的身份居留在某国。例如:独立的咨询顾 问或医护人员,以及服务企业的雇员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