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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患交流中的法律问题》授课讲义 一、医患关系和医疗行为 医患关系是指医务人员受患者的委托或其他原因,对患者实施诊断、治疗等医 疗行为所形成的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医患关系是通过医疗行为而建立起来的,医疗行为本身就带有一定程度的侵害 性质。如果此侵害性质超过诊疗所能产生的利益,则这种行为就属于侵袭性医疗行 为。 由此可见,医疗行为是一种非常特殊的行为,具备有别与其他行为的特征。首先, 医疗行为具有一定的人身侵害性,是一种具有潜在危险性的行为。因此,医患双方 都需要认识到,医疗过程从开始就同时存在着“获益”和“致害”的双向可能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三条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 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査,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医学文书,不得隐 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第二十六条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 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医师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应当 经医院批准并征得患者本人或者其家属同意。其次,医疗行为的结果具有一定的不 确定性,也就是说任何的医疗行为均具有一定的试验性 因此,在医生和患者进行沟通前需要对自己将要或者正在实施的医疗行为的性 质和特点有充分的认识,在与患者沟通时需要采用各种方法,包括语言、文字、图 画等等,让患者理解医疗行为的特点,告知患者有医疗过程中任何可能出现的情 况,真正做到知情同意。 二、医患交流的对象 医生在医疗活动中会遇到各种病人及其家属等,那么我们医生如何确定谁是我 们医生应当沟通的对象呢?具有完全民事权利的人,包括患者及其监护人,或受患 者委托处理其医疗事物的代理人都是医生应当沟通的对象 因此从法律上讲,任何医疗活动医生均应当与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的患者沟 通,获得患者的知情同意方可实施。只有当患者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是无民 事行为能力人,医生的医疗行为需要获得法定代理人知情同意。9 《医患交流中的法律问题》授课讲义 一、医患关系和医疗行为 医患关系是指医务人员受患者的委托或其他原因,对患者实施诊断、治疗等医 疗行为所形成的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医患关系是通过医疗行为而建立起来的,医疗行为本身就带有一定程度的侵害 性质。如果此侵害性质超过诊疗所能产生的利益,则这种行为就属于侵袭性医疗行 为。 由此可见,医疗行为是一种非常特殊的行为,具备有别与其他行为的特征。首先, 医疗行为具有一定的人身侵害性,是一种具有潜在危险性的行为。因此,医患双方 都需要认识到,医疗过程从开始就同时存在着“获益”和“致害”的双向可能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三条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 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医学文书,不得隐 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第二十六条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 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医师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应当 经医院批准并征得患者本人或者其家属同意。其次,医疗行为的结果具有一定的不 确定性,也就是说任何的医疗行为均具有一定的试验性。 因此,在医生和患者进行沟通前需要对自己将要或者正在实施的医疗行为的性 质和特点有充分的认识,在与患者沟通时需要采用各种方法,包括语言、文字、图 画等等,让患者理解医疗行为的特点,告知患者有医疗过程中任何可能出现的情 况,真正做到知情同意。 二、医患交流的对象 医生在医疗活动中会遇到各种病人及其家属等,那么我们医生如何确定谁是我 们医生应当沟通的对象呢?具有完全民事权利的人,包括患者及其监护人,或受患 者委托处理其医疗事物的代理人都是医生应当沟通的对象。 因此从法律上讲,任何医疗活动医生均应当与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的患者沟 通,获得患者的知情同意方可实施。只有当患者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是无民 事行为能力人,医生的医疗行为需要获得法定代理人知情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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