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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实际情况的变化,对已公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修订或 者废止。 制定机关应当定期汇编本机关已公布和清理的规范 性文件 第三章规范性文件的备案 第二十六条(备案审查工作机构) 市、区(县)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 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 第二十七条(报备途径) 制定机关应当自规范性文件发布之日起30日内,依 照下列规定向上级行政机关(以下统称备案监督机关) 报送备案: (一)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市 人民政府派出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市人民政府备 案 (二)乡镇人民政府、区(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制 定的规范性文件报区(县)人民政府备案。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 件,由主办的行政机关按照前款规定报送共同上一级行及实际情况的变化,对已公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修订或 者废止。 制定机关应当定期汇编本机关已公布和清理的规范 性文件。 第三章 规范性文件的备案 第二十六条(备案审查工作机构) 市、区(县)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 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 第二十七条(报备途径) 制定机关应当自规范性文件发布之日起 30 日内,依 照下列规定向上级行政机关(以下统称备案监督机关) 报送备案: (一)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市 人民政府派出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市人民政府备 案; (二)乡镇人民政府、区(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制 定的规范性文件报区(县)人民政府备案。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 件,由主办的行政机关按照前款规定报送共同上一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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