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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 回首頁 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的案件承办人员依法向知情人等 进行调查询问时所制作的具有法律证据效力的书面记录。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 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 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 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并且可以 吸收他们协助调査。″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认 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査收集”。行政诉讼法第34 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 调取证据。一、概念 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的案件承办人员依法向知情人等 进行调查询问时所制作的具有法律证据效力的书面记录。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 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 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 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并且可以 吸收他们协助调查。”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认 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行政诉讼法第34 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 调取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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