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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 (六)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计税依据的确定 1、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确定 委托加工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 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对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 应税消费品,或者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买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应税消 费品,以及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不论纳 税人在财务上是否作销售处理,都不得作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而应按 照受托方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对待 、代收代缴税款 纳税人委托个体经营者加工应税消费品,一律于委托方收回后在委托 方所在地缴纳消费税 对委托方补征税款的计税依据:如果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已直接出售按 销售额计税补征;如果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尚未销售或用于连续生产等按 组成计税价格计税补征 委托加工收回后直接出售的不再征收消费税 3、计税依据的确定 (1)受托方同期同类消费品的正常售价; (2)组成计税价格 (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4、用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在计征消费税时 可以扣除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的已纳税款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 算扣除其已纳税款 注意:纳税人用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改在零售环节 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在计税时一律不得扣除委托加工收回的珠宝玉 石已纳的消费稅税款。 六、关于金银首饰征收消费税的若干规定 (一)纳税义务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 (六)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计税依据的确定 1、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确定 委托加工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 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对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 应税消费品,或者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买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应税消 费品,以及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不论纳 税人在财务上是否作销售处理,都不得作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而应按 照受托方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对待。 2、代收代缴税款 纳税人委托个体经营者加工应税消费品,一律于委托方收回后在委托 方所在地缴纳消费税。 对委托方补征税款的计税依据:如果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已直接出售,按 销售额计税补征;如果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尚未销售或用于连续生产等,按 组成计税价格计税补征。 委托加工收回后直接出售的,不再征收消费税。 3、计税依据的确定 (1)受托方同期同类消费品的正常售价; (2)组成计税价格 =(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4、用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在计征消费税时 可以扣除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的已纳税款,(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 算扣除其已纳税款)。 注意:纳税人用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改在零售环节 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在计税时一律不得扣除委托加工收回的珠宝玉 石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六、关于金银首饰征收消费税的若干规定 (一)纳税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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