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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开采活动中形成的井,以及与开采活动直接相关的各种设施。采用 产量法计提折耗的,折耗额可按照单个矿区计算,也可按照若干具有 相同或类似地质构造特征或储层条件的相邻矿区所组成的矿区组计 算。计算公式如下 矿区井及相关设施折耗额=期末矿区井及相关设施账面价值×矿 区井及相关设施折耗率 矿区井及相关设施折耗率=矿区当期产量/(矿区期末探明已开发 经济可采储量+矿区当期产量) 探明已开发经济可采储量,包括矿区的开发井网钻探和配套设施 建设完成后已全面投入开采的探明经济可采储量,以及在提高采收率 技术所需的设施已建成并已投产后相应增加的可采储量 第二十二条地震设备、建造设备、车辆、修理车间、仓库、供 应站、通讯设备、办公设施等辅助设备及设施,应当按照《企业会计 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处理 第二十三条企业承担的矿区废弃处置义务,满足《企业会计准 则第13号—或有事项》中预计负债确认条件的,应当将该义务确认 为预计负债,并相应增加井及相关设施的账面价值 不符合预计负债确认条件的,在废弃时发生的拆卸、搬移、场地 清理等支出,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矿区废弃,是指矿区内的最后一口井停产 第二十四条井及相关设施、辅助设备及设施的减值,应当按照 《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处理7 和开采活动中形成的井,以及与开采活动直接相关的各种设施。采用 产量法计提折耗的,折耗额可按照单个矿区计算,也可按照若干具有 相同或类似地质构造特征或储层条件的相邻矿区所组成的矿区组计 算。计算公式如下: 矿区井及相关设施折耗额=期末矿区井及相关设施账面价值×矿 区井及相关设施折耗率 矿区井及相关设施折耗率=矿区当期产量/(矿区期末探明已开发 经济可采储量+矿区当期产量) 探明已开发经济可采储量,包括矿区的开发井网钻探和配套设施 建设完成后已全面投入开采的探明经济可采储量,以及在提高采收率 技术所需的设施已建成并已投产后相应增加的可采储量。 第二十二条 地震设备、建造设备、车辆、修理车间、仓库、供 应站、通讯设备、办公设施等辅助设备及设施,应当按照《企业会计 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处理。 第二十三条 企业承担的矿区废弃处置义务,满足《企业会计准 则第13号——或有事项》中预计负债确认条件的,应当将该义务确认 为预计负债,并相应增加井及相关设施的账面价值。 不符合预计负债确认条件的,在废弃时发生的拆卸、搬移、场地 清理等支出,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矿区废弃,是指矿区内的最后一口井停产。 第二十四条 井及相关设施、辅助设备及设施的减值,应当按照 《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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