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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2015年第3期 必要性。可以说,中国特色的法治理论是防御性的,缺乏建构的色彩。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是我们对来 自西方的法理不知所措而选择的抵御措施。这在逻辑上有两个方面的修辞意味:一是承认自己理论的 防御地位,不准备用这个理论向世界传播,因为,这种理论只适用于中国,不具备文化的侵略性,这在整 体上也属于韬光养晦在理论研究上的不自觉运用;二是用特色理论来解释说明当下的问题,意味着我们 消费不起西方的法理,我们需要自己的特色,不能走西方法治的老路,但实际上我们又不能拒绝西方的 文明。这说明,法治之理在整体上还不是中国政治人所能消费的对象。清末民国之初,面对法治被蹂躏 的现实,有些西方人认为中国没有资格实施法治也不是没有一点道理。实施法治需要一定的法理基础, 只是对于西方法理我们不能照单全收,但也不能以特色论来抗衡西方法理的普世性。这意味着我们的 法理学研究还很幼稚,离智库建设的目标还很远。等于是自己承认没有足够的理论自信与勇气与西方 的法治理论相抗衡,只能是有选择地吸收。 其次,过度强调特色论与中国已经跻身于世界强国的现状是不相匹配的。中国特色的法理或者法 治理论所对抗的是来自西方的法理学。所面对的问题意识是,在中国不能照搬西方法治模式或法学理 论,法治中国建设应该走自己的路,不能被西方顽固势力所左右。现在的现实问题是:不是特色论没有 道理,而是特色论仅仅是“政治”言辞,而没有系统的理论。特色论似乎是一个防洪堤,只是用来堵塞西 方法理或法治的潮流。我们如此分析,并不是说“中国特色的法学理论”错了,而是这些特色论的坚持 者缺乏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深入研究。光讲特色而没有给特色筑起雄厚的理论根基。有 个判断一直使中国法理学者耿耿于怀,但基本是针对特色论的侧面回应。那就是曾经有学者断言在中 国根本就没有中国法学或中国法理学,中国现有的法学基本是西方法学(或法理学)在中国。过去,我 们常嘲讽在民法学中“言必称罗马”,而今天在法理学中则存在着言必称德沃金、哈特、波斯纳等等。因 而断定所谓的中国法学实际上是汉字化的西方法学。在这种法学中,所谓“特色”只是一种修辞意义的 点缀。现在法理学基本是用汉字表述的西方法理学。这里面,既没有承继中国的文化之根,也没有连接 中国现实社会的土壤,所言说的是通过翻译传输过来的西方法学,而对于传来的西方法学我们只有大面 积地吸收,而没有嵌入相应的中国文化,更没有进行深入灵魂的深刻透视。中国特色的法学理论,一方 面强调中国特色,但另一方面又没有特色。所有的特色都集中在政治立场上的某些坚持,而对这种坚持 又缺乏必要的逻辑论证。在这种法理学中,中国学者缺少自主性的贡献,所进行的工作基本是翻译或简 单地比较,而没有进行认真反思。这种理论对中国法治建设的指导,只能是政治立场的指导,而没有实 现路径的方法论上的指引。我们的法学理论中缺少关于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原理。 再次,在解决中国法理学为中国法治服务的问题上,中国的法理学者一直处在困惑之中。现实的政 治人也在拷问:中国的法理学是在为西方人拓展学术、传承学术思想,还是为中国人创建新的学科?由 于中国法哲学缺乏中国的根基,并且在很多研究中只有知识论,而没有中国问题意识,大量的被视为中 国法理学学术的基本观点、知识原理好像西方飘来的“野魂”,总是难以融入中国现实社会,难以得到中 国政治、社会和其他学科的承认,成了学术圈子里面纯粹用于争论的材料。很多观点用来自我欣赏还 好,但一旦触及社会生活就显得微不足道,难以令人信服。我们的研究缺少用法治之理打量中国的研究 旨趣。没有从对西方法理的学习中收获对自己社会的解释、分析与批判。虽然有学者朝着这个方面努 力,但是得出的结论也不是那么令人信服。北京大学李贵连教授提出:中国自古就是法治国家。然而这 里的“法治”是指西方的法治,还是在中国有独特含义的法治?我想作者很清楚中国古代法治与现代法 治有很大的区别,之所以说中国古代的人治就是法治,表明作者是在为现在的法治寻找中国文化之根 并且,该书序的作者王志强认为,李贵连教授在“研究方法上突破了对法治’概念的神圣化和简单西方 式定义,在更一般意义上适用于中国语境。这好像是把法治融进了中国,但问题的关键在于:把来自 于西方的法理简单包装为中国固有的传统知识以后,我们该如何使用法理来解释中国社会?在法哲学 中因袭传统中国文化的因素能否使特色论解压?“西方法学在中国”意味着中国法理学学者找不到这 学科的中国文化之根和学术之根。在这种情况下,中国法理学者出现身份焦虑,难以确定学科的任务 和使命是完全可以理解的。 最后,在“中国特色”的理论问题上,所存在的问题不是要不要中国特色的问题,关键是对此特色的 4必要性。可以说,中国特色的法治理论是防御性的,缺乏建构的色彩。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是我们对来 自西方的法理不知所措而选择的抵御措施。这在逻辑上有两个方面的修辞意味:一是承认自己理论的 防御地位,不准备用这个理论向世界传播,因为,这种理论只适用于中国,不具备文化的侵略性,这在整 体上也属于韬光养晦在理论研究上的不自觉运用;二是用特色理论来解释说明当下的问题,意味着我们 消费不起西方的法理,我们需要自己的特色,不能走西方法治的老路,但实际上我们又不能拒绝西方的 文明。这说明,法治之理在整体上还不是中国政治人所能消费的对象。清末民国之初,面对法治被蹂躏 的现实,有些西方人认为中国没有资格实施法治也不是没有一点道理。实施法治需要一定的法理基础, 只是对于西方法理我们不能照单全收,但也不能以特色论来抗衡西方法理的普世性。这意味着我们的 法理学研究还很幼稚,离智库建设的目标还很远。等于是自己承认没有足够的理论自信与勇气与西方 的法治理论相抗衡,只能是有选择地吸收。 其次,过度强调特色论与中国已经跻身于世界强国的现状是不相匹配的。中国特色的法理或者法 治理论所对抗的是来自西方的法理学。所面对的问题意识是,在中国不能照搬西方法治模式或法学理 论,法治中国建设应该走自己的路,不能被西方顽固势力所左右。现在的现实问题是:不是特色论没有 道理,而是特色论仅仅是“政治”言辞,而没有系统的理论。特色论似乎是一个防洪堤,只是用来堵塞西 方法理或法治的潮流。我们如此分析,并不是说“中国特色的法学理论”错了,而是这些特色论的坚持 者缺乏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深入研究。光讲特色而没有给特色筑起雄厚的理论根基。有一 个判断一直使中国法理学者耿耿于怀,但基本是针对特色论的侧面回应。那就是曾经有学者断言在中 国根本就没有中国法学或中国法理学,中国现有的法学基本是西方法学(或法理学)在中国。过去,我 们常嘲讽在民法学中“言必称罗马”,而今天在法理学中则存在着言必称德沃金、哈特、波斯纳等等。因 而断定所谓的中国法学实际上是汉字化的西方法学。在这种法学中,所谓“特色”只是一种修辞意义的 点缀。现在法理学基本是用汉字表述的西方法理学。这里面,既没有承继中国的文化之根,也没有连接 中国现实社会的土壤,所言说的是通过翻译传输过来的西方法学,而对于传来的西方法学我们只有大面 积地吸收,而没有嵌入相应的中国文化,更没有进行深入灵魂的深刻透视。中国特色的法学理论,一方 面强调中国特色,但另一方面又没有特色。所有的特色都集中在政治立场上的某些坚持,而对这种坚持 又缺乏必要的逻辑论证。在这种法理学中,中国学者缺少自主性的贡献,所进行的工作基本是翻译或简 单地比较,而没有进行认真反思。这种理论对中国法治建设的指导,只能是政治立场的指导,而没有实 现路径的方法论上的指引。我们的法学理论中缺少关于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原理。 再次,在解决中国法理学为中国法治服务的问题上,中国的法理学者一直处在困惑之中。现实的政 治人也在拷问:中国的法理学是在为西方人拓展学术、传承学术思想,还是为中国人创建新的学科?由 于中国法哲学缺乏中国的根基,并且在很多研究中只有知识论,而没有中国问题意识,大量的被视为中 国法理学学术的基本观点、知识原理好像西方飘来的“野魂”,总是难以融入中国现实社会,难以得到中 国政治、社会和其他学科的承认,成了学术圈子里面纯粹用于争论的材料。很多观点用来自我欣赏还 好,但一旦触及社会生活就显得微不足道,难以令人信服。我们的研究缺少用法治之理打量中国的研究 旨趣。没有从对西方法理的学习中收获对自己社会的解释、分析与批判。虽然有学者朝着这个方面努 力,但是得出的结论也不是那么令人信服。北京大学李贵连教授提出:中国自古就是法治国家。然而这 里的“法治”是指西方的法治,还是在中国有独特含义的法治?我想作者很清楚中国古代法治与现代法 治有很大的区别,之所以说中国古代的人治就是法治,表明作者是在为现在的法治寻找中国文化之根。 并且,该书序的作者王志强认为,李贵连教授在“研究方法上突破了对‘法治’概念的神圣化和简单西方 式定义,在更一般意义上适用于中国语境。”[4] 这好像是把法治融进了中国,但问题的关键在于:把来自 于西方的法理简单包装为中国固有的传统知识以后,我们该如何使用法理来解释中国社会?在法哲学 中因袭传统中国文化的因素能否使特色论解压?“西方法学在中国”意味着中国法理学学者找不到这 一学科的中国文化之根和学术之根。在这种情况下,中国法理学者出现身份焦虑,难以确定学科的任务 和使命是完全可以理解的。 最后,在“中国特色”的理论问题上,所存在的问题不是要不要中国特色的问题,关键是对此特色的 4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2015年第 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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