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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学》第八章时数列 甲厂带料委托乙厂加工产 品材料总价值10000元 乙厂 甲厂 乙厂来料加工,总加工费 500元产品总价值20000元 工业总产值的计算 原规定 现规定: 甲厂计20000元 甲厂计20000元 乙厂计2000元 乙厂计5000元乙厂 甲厂 甲厂带料委托乙厂加工产 品,材料总价值10000元. 乙厂来料加工,总加工费 5000元,产品总价值20000元 工业总产值的计算 原规定: 甲厂计20000元 乙厂计20000元 现规定: 甲厂计20000元 乙厂计5000元 《统计学》第八章 时间数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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