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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不断加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科学技术的研发投入,推广先进 科学技术手段在调查取证、检查检测等方面的普及运用。 执法监督 第三十四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对城管执法部门不依 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应当责令其改正并追究行政责任。 第三十五条 市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全市统一的执法培训、岗位交流、督察考核、责任追究和评 议考核等制度。 市和区、县城管执法部门应当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强执法队伍规范化、制度化的 建设和管理。评议考核不合格的城管执法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市城管执法部门对区、县城管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发生的情节严重、社会影响较大 的违法违纪行为,可以向区、县人民政府提出查处建议。 第三十六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发现城管执法部门有违法执法行为的,可以向其提出书面建议。城 管执法部门收到书面建议后,应当及时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应当予以纠正并告知有关行 政管理部门。 第三十七条 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将城管执法职责范围、执法依据、执法程序以及监督电话等事项向 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城管执法人员有违法执法行为或者行政不作为的,可以向 城管执法人员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检举、控告。接到检举、控告的部门应 当按照法定权限及时核实处理,并及时反馈处理意见。 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三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不断加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科学技术的研发投入,推广先进 科学技术手段在调查取证、检查检测等方面的普及运用。 执法监督 第三十四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对城管执法部门不依 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应当责令其改正并追究行政责任。 第三十五条 市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全市统一的执法培训、岗位交流、督察考核、责任追究和评 议考核等制度。 市和区、县城管执法部门应当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强执法队伍规范化、制度化的 建设和管理。评议考核不合格的城管执法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市城管执法部门对区、县城管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发生的情节严重、社会影响较大 的违法违纪行为,可以向区、县人民政府提出查处建议。 第三十六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发现城管执法部门有违法执法行为的,可以向其提出书面建议。城 管执法部门收到书面建议后,应当及时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应当予以纠正并告知有关行 政管理部门。 第三十七条 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将城管执法职责范围、执法依据、执法程序以及监督电话等事项向 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城管执法人员有违法执法行为或者行政不作为的,可以向 城管执法人员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检举、控告。接到检举、控告的部门应 当按照法定权限及时核实处理,并及时反馈处理意见。 第三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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