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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形式概念的扩大 《电子商业示范法》在第6条中对“书面规定: 如法律要求信息须采用书面形式,则假若一项 数据电文所含信息可以调取以备日后查用,即 满足了该项要求。该条对电子交易环境中“书 面的基本标准,以“可以调取以备日后查用”为 界,这一法律上对电子数据讯息的书面效力的 要求,是一种功能等同上的要求。 该条规定在不要求各国取消国内法关于书 面形式要求的前提下,扩大了“书面形 记 的解释,将数据电文纳入“书面形式”的范畴之 内 2021/220 142021/2/20 14 书面形式概念的扩大 《电子商业示范法》在第6条中对“书面”规定: “如法律要求信息须采用书面形式,则假若一项 数据电文所含信息可以调取以备日后查用,即 满足了该项要求。”该条对电子交易环境中“书 面”的基本标准,以“可以调取以备日后查用”为 界,这一法律上对电子数据讯息的书面效力的 要求,是一种功能等同上的要求。 该条规定在不要求各国取消国内法关于书 面形式要求的前提下,扩大了“书面形式”一词 的解释,将数据电文纳入“书面形式”的范畴之 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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