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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顾某某,男,汉族,生于1993年7月6日,××省某某县人,学生,住某某县某某 ×村×社 法定代理人:顾某某,系原告之父。 被告:某某县某某丝绸厂 法定代表人:某某某,厂长。 被告:某某某,男,汉族,现系某某县某某丝绸厂的承包人 案由:高压电电击人身损害假肢安装赔偿纠纷 诉讼请求: 、判令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的假肢安装等费用××××万元 二、判令诉讼费全部由二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02年2月27日,原告(与同学)在第一被告厂区内被高压电电击致残,后经某某市 中心医院行截肢治疗术,已形成左肩离断终身残疾的严重后果。 2005年5月11日经四川省假肢伤残康复中心诊断,原告适宜安装假肢,左ST3M5108 型肩离断肌电手一具,并约定每次费用(含维修费)360000元。此诊断书证明原告现在骨 骼已生长发育至适宜安装假肢,依据川交法[2001字第320号通知中《交通工伤伤害意外等 人身损害事故中伤残人员安装假肢辅助器具暂行办法》第四条之规定,原告假肢的总安装数 应是10次,每次的价格是3600000元,共计36000元。 此外,2003年4月28日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某民一初字第07号民事判决书 和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03)川民终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对原告能否安装假肢问题确 认的是“……如今后原告骨骼生长状况具备安装普通机械假肢,可另行起诉。”由此可知, 原告的诉权依法存在。 依据电力工业部《供电营业规则》第47条的规定,以及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03) 川民终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原告发生触电事故的电力设施系第一被告配电室前 的第一断路器与变压器之间的连线,触电事故发生点位于第一被告配电室前的第一断路器之 下,产权属第一被告所有,应由其承担运行维护管理责任。第一被告修建了变压器,安装了 门锁,并派专人管理,其行为说明变压器房内设施由第一被告具体进行管理。由于第一被告 未按规定锁好变压器房的铁门,未尽到合理管理义务,致使原告接触高压电造成人身损害, 理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二被告是第一被告的承包人,应对未尽管理义务的后果承担连带 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二被告的过错是明确的,原告受伤的事实是清楚的,给原告造成终身完全丧 失劳动能力的后果是严重的,原告要求安装假肢的请求和再医费等是合情合理合法的。原告 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 的解释》第4条第6款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贵院起诉,请依法判准原告的上述诉讼请 此致 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顾某某 法定代理人: 2005年7月1日原告:顾某某,男,汉族,生于 1993 年 7 月 6 日,××省某某县人,学生,住某某县某某 ××村×社。 法定代理人:顾某某,系原告之父。 被告:某某县某某丝绸厂 法定代表人:某某某,厂长。 被告:某某某,男,汉族,现系某某县某某丝绸厂的承包人。 案由:高压电电击人身损害假肢安装赔偿纠纷 诉讼请求: 一、判令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的假肢安装等费用××.××万元; 二、判令诉讼费全部由二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02 年 2 月 27 日,原告(与同学)在第一被告厂区内被高压电电击致残,后经某某市 中心医院行截肢治疗术,已形成左肩离断终身残疾的严重后果。 2005 年 5 月 11 日经四川省假肢伤残康复中心诊断,原告适宜安装假肢,左 ST3M5108 型肩离断肌电手一具,并约定每次费用(含维修费)36000.00 元。此诊断书证明原告现在骨 骼已生长发育至适宜安装假肢,依据川交法[2001]字第 320 号通知中《交通工伤伤害意外等 人身损害事故中伤残人员安装假肢辅助器具暂行办法》第四条之规定,原告假肢的总安装数 应是 10 次,每次的价格是 36000.00 元,共计 360000.00 元。 此外,2003 年 4 月 28 日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某民一初字第 07 号民事判决书 和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03)川民终字第 3××号民事判决书对原告能否安装假肢问题确 认的是“……如今后原告骨骼生长状况具备安装普通机械假肢,可另行起诉。”由此可知, 原告的诉权依法存在。 依据电力工业部《供电营业规则》第 47 条的规定,以及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03) 川民终字第 3××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原告发生触电事故的电力设施系第一被告配电室前 的第一断路器与变压器之间的连线,触电事故发生点位于第一被告配电室前的第一断路器之 下,产权属第一被告所有,应由其承担运行维护管理责任。第一被告修建了变压器,安装了 门锁,并派专人管理,其行为说明变压器房内设施由第一被告具体进行管理。由于第一被告 未按规定锁好变压器房的铁门,未尽到合理管理义务,致使原告接触高压电造成人身损害, 理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二被告是第一被告的承包人,应对未尽管理义务的后果承担连带 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二被告的过错是明确的,原告受伤的事实是清楚的,给原告造成终身完全丧 失劳动能力的后果是严重的,原告要求安装假肢的请求和再医费等是合情合理合法的。原告 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 的解释》第 4 条第 6 款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贵院起诉,请依法判准原告的上述诉讼请 求。 此致 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具 状 人:顾某某 法定代理人: 2005 年 7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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