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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凡受刑事控制者,有未經獲得辯護上所需的一切保證的公開審判而依法證實有 罪以前,有權被視為無罪。 任何人的任何行為或不行為,在其發生時依國家法或國傺法均不構成刑事罪 者,不得被判為犯有刑事罪。刑罰不得重於犯罪時適用的法律規定· 第十二條 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和通信不得任意干涉,他的榮譽和名譽不得加以 攻擊。人人有權享受法律保護,以免受這種干涉或攻擊。 第十三條 人人在各國境内有權自由遷徒和居住。 人人有權離開任何國家,包括其本國在内,並有權返回他的國家。 第十四條 人人有權在其他國家尋求和享受庇護以避免迫害。 在真正由於非政治性的罪行或違背聯合國的宗旨和原則的行為而被起訴的情况 下,不得援用此種權利。 第十五條 人人有權享有國籍。 任何人的國籍不得任意剝奪,亦不得否認其改變國籍的權利。 第十六條第十一條 凡受刑事控制者,有未經獲得辯護上所需的一切保證的公開審判而依法證實有 罪以前,有權被視為無罪。 任何人的任何行為或不行為,在其發生時依國家法或國際法均不構成刑事罪 者,不得被判為犯有刑事罪。刑罰不得重於犯罪時適用的法律規定。 第十二條 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和通信不得任意干涉,他的榮譽和名譽不得加以 攻擊。人人有權享受法律保護,以免受這種干涉或攻擊。 第十三條 人人在各國境內有權自由遷徒和居住。 人人有權離開任何國家,包括其本國在內,並有權返回他的國家。 第十四條 人人有權在其他國家尋求和享受庇護以避免迫害。 在真正由於非政治性的罪行或違背聯合國的宗旨和原則的行為而被起訴的情況 下,不得援用此種權利。 第十五條 人人有權享有國籍。 任何人的國籍不得任意剝奪,亦不得否認其改變國籍的權利。 第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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