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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第1期 王勇:《南海行为准则》磋商难点与中国的应对 及外长代表在金边签署了《行为宣言》,“宣言”第十项规定:“有关各方重申制定《行为准则》将进一步促 进本地区和平与稳定,并同意在各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朝最终达成该目标而努力。”由此可以看出,《行 为准则》和《行为宣言》两者相互联系,不能分割。《行为准则》更是在《行为宣言》的基础上制定的,是《行 为宣言》的推进和落实。那么作为其进一步推进和发展的、维护南海地区和平的《行为准则》可以秉承 《行为宣言》的做法,不去直接界定《行为准则》的适用范围,而采用“南沙群岛”的表述对《行为准则》的适 用范围加以限定。虽然如此,采取“南沙群岛”的表述比采取“南海”的表述已经大大往前进了一步,既可 以大大限缩《行为准则》的适用范围,又可以明确将西沙群岛、中沙群岛和东沙群岛排除在《行为准则》的 适用范围。其次,《行为准则》应该通过“反面排除”的方式对其空间适用范围加以限定。其一,《行为准 则》不应该适用于南沙群岛的非争议地区,由此可以将南沙群岛中的非争议区域排除在《行为准则》的适 用范围。其二,《行为准则》的适用不妨碍有关当事国相互之间依据业已达成的国际协议或公认的国际 法原则来处理部分南海水域范围内的海洋争端,当然前提是不违反国际法和《行为准则》且不侵害其他 当事国的合法权益。0例如,中国与越南在依据国际法的基础上,自愿达成划分北部湾的协议,就是既 不违反《行为准则》又不影响第三国利益的合理安排。以后,各方可以效仿中越划分北部湾协议的模式 在南沙群岛中达成类似的协议。其三,《行为准则》不能用来解决领土主权争端或者海洋划界争端,也不 能构成各方主张领土主权或海洋划界的任何依据 二、《行为准则》的法律拘束力问题 (一)现今对《行为准则》是否具有法律拘束力的争议 目前,中国与东盟国家关于《行为准则》是否具有法律拘束力尚存在很大争议。2017年5月,中国 与东盟国家宣布《行为准则》框架草案达成之际,一些外媒就曾披露,越南、新加坡等国在《行为准则》的 法律约束力问题上与中国存在分歧。12越南希望将《行为准则》变成一项附带争端解决机制的具有强制 约束力的法律文件,希望借此掣肘中国政府在南海的维权行为。例如,2017年8月,东盟外长系列会 议期间,越南更加强调和坚持《行为准则》应有法律约束力。又如,在2018年8月2日中国与东盟成 员国形成的《行为准则》单一磋商文本草案中,越南建议,各方都须承诺受到《行为准则》的拘束;《行为准 则》应当由各方按照国内法的程序获得批准;东盟秘书处应当将《行为准则》向联合国秘书处登记。39菲 律宾有可能不再坚持将《行为准则》塑造成南海问题的争端解决机制,但仍可能坚持其法律约束力。20 印尼提出的“零号草案”第2条明确了《行为准则》是一个具有规则导向的、涵盖一整套管理各方行为程 序的法律架构。东盟则期望一份有约束力的《行为准则》。东盟秘书长黎良明( Le luong minh)告诉 新加坡《海峡时报》( The Straits Times):《行为准则》应该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2可见,作为东盟组织 而言,也期待出台一部具有约束力的《行为准则》。 《行为准则》框架文件并未明确《行为准则》的法律拘束力问题。美国、澳大利亚、日本均敦促《行为 准则》应该具有法律拘束力。2对于《行为准则》可能会成为政治宣言这一状况,菲律宾、越南、美国、日 本、澳大利亚等国均持不满态度。 目前中国政府关于《行为准则》是否应具法律约束力的立场,正如王毅外长做出的回应,将视东盟十 国与中国的讨论情况而定。维护地区和平,最关键的要靠各方的真诚意愿,不是做出一个有约束力的文 件就万事大吉了的。12可以说,中国政府对于《行为准则》秉持开放的态度,对其是否具有约束力,将视 磋商进程而定。然而可以肯定的是,《行为准则》是为了维护南海地区和平稳定的危机管控机制,旨在促 进各方提升互信,避免发生冲突,其不可能是领土主权和海洋划界的争端解决机制。3 (二)《行为准则》的定性要符合中国的根本利益 方面,有约束力的准则有利于规范各方行为、预防海上冲突、维护南海和平稳定。反之,如果断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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